2024年石嘴山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不得脫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石嘴山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繳存職工申請商轉公(直轉)貸款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符合公積金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各項資格條件。
(二)須商貸銀行同意辦理商轉公(直轉)貸款。
(三)商轉公(直轉)貸款申請人(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為原商貸的借款人或所購住房的共有產權人。以共有產權作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產權人僅為商轉公(直轉)貸款申請人配偶或成年子女。
(四)原商貸所購的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且商貸銀行為該房產唯一抵押權利人。房屋權屬明晰,無查封、保全、設定居住權等權利受限的情形,并能辦理順位抵押登記手續。
(五)原商貸在近12個月(含)無逾期還款記錄,已達到提前結清的最低時限要求。
(六)存在以下情形,公積金中心有權作出不予貸款的決定:
(1)原商貸所購房產存在被查封、已設立居住權、重復抵押等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2)原商貸借款人已離異,經法院調解、判決或裁定、或離婚協議中明確其房屋產權歸屬已不在原商貸借款人名下或房屋產權權屬仍為雙方共同共有的,原商貸借款人或其配偶都不得辦理商轉公(直轉)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不得辦理商轉公(直轉)貸款。
(4)經公積金中心審查,認為不符合貸款條件或存在貸款風險的情形。
二、石嘴山公積金提取條件
房屋類: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含)以上的;
建造新住房
——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1、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規劃部門建造住房批準文件;
3、工程預決算書;
4、支付費用的發票;
5、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還應提供結婚證;
6、如建造住房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余額不足的,可以申請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除應提供本款第5項資料外,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戶口在一起的提供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應提供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
翻建自住住房
——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1、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規劃部門翻建住房批準文件;
3、工程預決算書;
4、支付費用的發票;
5、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
6、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還應提供結婚證。
大修自住住房
——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1、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書;
3、工程預決算書;
4、支付費用的發票;
5、房屋所有權證;
6、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還應提供結婚證。
租賃自住住房
——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1、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3、房屋所有權證;
4、租房發票;
5、家庭收入證明;
6、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還應提供結婚證。
購買商品自住住房
——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1、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經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購買建筑樓層數在七層(含)以下的,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購買建筑樓層數在八層以上的,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兩年內辦理;
3、購房發票;
4、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還應提供結婚證;
5、如購買住房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余額不足的,憑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可以申請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除應提供本款第4項資料外,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戶口在一起的提供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應提供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
另外,購買商品住房已辦理房產證的,辦理時應提供的資料:
1、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副本。購買建筑樓層數在七層(含)以下的,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購買建筑樓層數在八層以上的,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兩年內辦理;
3、購房全額發票、契稅發票;
4、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還應提供結婚證;
5、如購買住房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余額不足的,憑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可以申請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除應提供本款第4項資料外,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戶口在一起的提供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應提供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