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最大限度地發揮住房公積金保障作用,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全市廣大干部職工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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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
(七)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八)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
(九)繳納物業管理費的;
(十)繳納集中供暖費的;
(十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大病提取公積金,公積金查詢,五險一金查詢】身患重大疾病或直系親屬身患重大疾病導致生活極度困難的;
(十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 發生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全部余額。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留存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2年的繳存額,余額可以支取。
第六條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貸款期內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提前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憑結清單可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第七條 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如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的款額加上貸款的款額不得高于首套房款70%,二套房款50%的比例。
第八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在發生還貸之日起13個月后方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貸款本息業務。
第九條 職工新購住房,在兩年期內,可憑購房合同、發票及裝修合同、發票,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房及房屋基礎裝修,基礎裝修費最高額度為5萬元。
第十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憑物業管理費繳納憑證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得高于年繳存額度。
第十一條 已購買住房,無住房貸款、無支取、無擔保且繳存滿5年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供暖費支出。供暖費每年提取一次,需提供供暖費支付憑證,提取額度不得高于年繳存額度。
第十二條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可以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濟源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提取額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發放的最低生活費用。
第十三條 職工身患重大疾病或直系親屬身患重大疾病導致生活極度困難的,憑市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出院結算費用發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提取額度不得高于發票總費用扣除醫保承擔費用后的個人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