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促進住房合理消費,有效控制貸款風險,根據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經研究,現對湛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關于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湛公積金委﹝2015﹞2號
各有關單位、各住房公積金繳存戶: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促進住房合理消費,有效控制貸款風險,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經研究,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規定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夫妻雙方都按規定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每戶最高貸款額原則上不超過45萬元。
三、每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應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情況、家庭收入支出情況、信用狀況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確定,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款的70%;
2.購買二手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房屋價值的60%;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土地評估價值的50%;
4.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50%。
四、對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家庭,必須在第一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結清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貸款比例及貸款利率按照湛公積金委〔2015〕2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1月10日起執行。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