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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需要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嗎?
答:為方便納稅人,此次營改增后原持有的地稅稅務登記證件繼續有效,國稅部門通過與地稅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直接取得地稅稅務登記信息,納稅人憑地稅稅務登記證件可直接辦理國稅相關業務。
二、試點納稅人如何辦理稅務登記注銷?
答:2017年5月1日前,試點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注銷的,應向地稅部門提出注銷申請。5月1日后,試點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注銷,可向國稅或地稅任何一方提出注銷申請。
三、建筑業試點納稅人外出經營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如何使用?
答:2017年5月1日起,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歸屬國稅部門管理。原地稅部門開具的建筑業試點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2017年5月1日以后仍要外出經營活動的,須到主管國稅部門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四、試點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是什么?
答:一般納稅人登記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執行。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及有關事項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第一條廢止。
五、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如何申領國稅發票?
答:2017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改征增值稅,需要開具國稅發票。為方便納稅人領取發票,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經過溝通協調,明確了具體領購發票的種類銜接,詳見附件《營改增國、地稅普通發票票種銜接對照表》。為避免集中領購發票造成擁堵排隊,納稅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國稅機關領購,但必須在5月1日以后方可使用。4月30日以前仍然開具原有的地稅發票。
六、如何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答:2017年5月1日起,普通發票不能滿足試點納稅人特殊需要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印制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冠名發票)。需在全省范圍內跨市縣使用的冠名發票,應經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同意并公告。使用冠名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定期報送發票電子數據。
七、原領取的剩余地稅發票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自2017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為節約資源,防止浪費,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7年8月31日。
八、原領取的剩余地稅發票如何繳銷?
答:為方便納稅人,原有領取的地稅發票及《浙江省統一收款收據》繳銷時間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前。試點納稅人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未按規定繳銷的,主管地稅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試點納稅人在地稅發票繼續使用期間因發生退貨等原因需補開紅字發票和申請退稅如何操作?
答:地稅發票在繼續使用期間的開具方式保持不變。在繼續使用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已經開具地稅發票的業務,因發生退貨等原因需補開紅字發票的,即使地稅發票還沒有辦理繳銷,也不能再開具地稅紅字發票,而應開具國稅紅字發票。涉及退還已繳營業稅及地方稅費的,憑國稅紅字發票和原申報繳稅資料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
十、個人的增值稅應稅業務如何申請代開發票?
答:為方便納稅人,自2017年5月1日起,個人銷售貨物、服務和勞務,可以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并且一次申請開票額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免于提供有關供貨合同或公證證明等。免于證明的開票額度由原來的1000元提高到5000元,將大大方便納稅人。
十一、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時代收的車船稅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時按照規定的稅目稅額代收車船稅,并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十二、定期定額管理的試點納稅人如何確定定額?
答:定期定額管理的試點納稅人,營改增期間主管國稅機關對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試點納稅人核定銷售額,參照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營業額執行。
十三、新納入營改增的試點納稅人首次增值稅申報期是什么時間?
答:考慮到營改增后5月份所屬時期第一個增值稅申報期初始化工作較多,為方便試點納稅人順利進行納稅申報,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將6月份增值稅申報期限調整為6月1日-6月27日,比原來的申報期限大大延長。其他納稅人的增值稅申報期同步調整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仍為5月31日前。
十四、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首次申報期是什么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現在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因此首次申報期為2017年7月份,同時申報2017年5月和6月份所屬時期的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選擇按月申報,應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由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調整。
十五、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如何申報繳納?
答: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7年5月份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
十六、試點納稅人如何辦理國稅網上申報?
答:網絡申報是一種方便快捷的申報方式。2017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如需辦理國稅網上申報,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國稅網上申報手續。此前,試點納稅人如果既有的國稅業務已經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此時無需重新辦理網上申報手續。
十七、試點納稅人如何辦理銀行自動扣款繳稅方式繳納稅款?
答:營改增后的第一個增值稅申報繳庫期限是2017年6月1日-6月27日。選擇銀行自動扣款繳稅方式的試點納稅人應于2017年6月1日前按國稅機關要求簽訂稅庫銀三方協議,以方便繳納稅款。2017年5月1日前試點納稅人因既有業務已在國稅機關簽訂的稅庫銀三方協議依然有效,此時不需重新簽訂。
十八、試點納稅人2017年5月1日之前已繳或多繳的營業稅如何處理?
答:試點納稅人2017年5月1日之前已繳或多繳的營業稅,2017年5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實際上是原地稅應稅業務的調整與變更,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未繳或少繳的營業稅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應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繳納。
十九、試點納稅人代開國稅發票的地方稅費是否由國稅機關代征?
答:為方便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可以互相委托代征稅款。已與地稅機關簽訂地方稅費委托代征協議的國稅機關,5月1日以后受理試點納稅人申請代開國稅發票的,在代開國稅發票的同時代征相應的地方稅費。
二十、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到哪里辦理納稅申報、申請代開發票等事宜?
答:營改增后,為方便納稅人,暫由地稅局辦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征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代開等有關事項。納稅人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除按原代開營業稅發票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外,尚需提交《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對于具備增值稅發票安全保管條件、可連通網絡、地稅局可有效監控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情況的政府部門等單位,縣(區)以上地稅局經評估后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稅款并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