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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優化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議
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為登記制度改革提供技術支撐的信息平臺,更是工商部門實現有效監管、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作為一項創新,系統仍有進一步拓展、不斷完善的空間。本文著重從信息的供給、處理、服務三個方面,談談對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認識,并提出優化改進的建議。
一、強化供給,采集錄入高質高量的信息數據
在信用體系建設初期,加大對信用數據的收集十分關鍵,建議擴大公示范圍、加強信息的整合。
(一)征信對象需要覆蓋所有經營主體。當前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信息的對象是在工商部門登記經營主體,個人無照經營、事業單位等其他經營主體的違法信息都不在公示范圍內。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已經得到社會廣泛運用的情況下,如果另起爐灶,將經營主體按照主管部門、性質分類,在不同平臺公示,將會是使信息公開的渠道過多、過于分散。建議加強頂層制度設計,擴大公示對象的范圍,將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覆蓋到全部經營主體。
(二)合理擴大企業強制性公示信息范圍。登記制度改革后,經營主體大量出現,交易風險隨之增加。信息公示制度的出臺,部分目的就是為了防范和化解這些風險。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強制性公示的范圍越寬越好,但從保護商業秘密的角度,強制性公示的范圍越窄越好,兩者相互矛盾。建議探索區分不同種類的經營主體,提出不同程度的公示要求,合理確定強制性信息公示范圍,更好地實現擴大知情權與保護商業秘密之間的平衡。
對于一般企業,適度擴大年度報告中強制性信息公示范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規定企業自愿選擇公示的內容,其中部分直接反映企業資產狀況,建議必須強制性公示。對于特定類型企業,梳理相關特別規定,要求企業將特定信息公示到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例如《證券法》對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對商業銀行,都提出了較高的公示要求。
(三)鼓勵經營主體自愿公示信息。探索設置高低不同等級的自愿性公示標準,通過自愿性公示對強制性公示進行補充。允許經營主體基于自身的信用狀況、信用需求、能夠承受的公示成本,自主選擇公示等級。最高等級要求公示的信息范圍最全面,包括信貸擔保記錄、涉及的訴訟和仲裁情況、主要負責人和股東的個人信用資料等等;較低等級要求公示的范圍相應遞減;最低等級就是不公示任何自愿性公示的信息。要在信用評級、政策扶持、銀行貸款等方面,對選擇較高等級公示標準的經營主體,出臺更多激勵措施。
(四)加快建設自然人信用信息庫,與組織的信用信息相互關聯。有效整合信用信息記錄,是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基礎和前提。
在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中顯示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便于判斷該經營主體信用狀況。自然人決定了經營主體的意志和行為,自然人的信用直接關系到經營主體的信用。在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中顯示出法定代表人、股權實際控制人、主要決策和執行負責人等有關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也將督促各方面在成立經營主體時,重視與其合作的有關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由市場機制對自然人激勵守信、淘汰失信。
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中顯示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將便于查詢和協同監管。經營主體的行為都是由自然人決策實施,也應當由自然人承擔相應責任。《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等法規和政策文件,對負有責任的自然人制定了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
(五)公示其他數據庫中的相關信息。我國目前信用平臺較為零散,除了工商部門,銀行、證監會、法院等單位也都有自己的數據庫,分別掌握大量的基礎信用數據。例如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文書總量近兩千萬篇,這些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裁判文書,在發達國家向來是采集信用信息的重點。為便于查詢檢索,建議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主體的頁面上,對其他數據庫中與其相對應的信用信息進行公示或者設置鏈接。
二、完善程序,建設規范高效的工作隊伍
要加強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不斷提高效能,確保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一)加快完善程序規定。信息公示對于一些經營主體影響重大,需要盡快明確和細化在采集、公示、變更信用信息等方面所必須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式,實現制度化、程序化,減少因不當公示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要給予公示對象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證據的提取、原始檔案的留存提出更加具體的要求。在設置一般程序的基礎上,對公示正面、影響較小、當事人明確無異議的信息要設置簡易程序,以更好地兼顧公正和效率。
(二)提升公示信息效率。信息就像是海鮮蔬果,越新鮮越有價值。為減少信息滯后,我們需要創造條件保障信息新鮮:一是加大對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細化解釋,便于信息錄入人員快速識別、刪除不應公示的信息;二是要加強培訓輔導,提升人員素質;三是要強化技術支撐,實現“一處錄入,多處公示”,減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轉變觀念,提供人性化的優質服務
要創新方式方法,適應政府職能由直接管理向服務治理的轉變,充分考慮并回應公眾的具體情況和需求,努力提供更加優質的公共服務。
(一)優化查詢服務。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只支持通過輸入企業名稱、注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三種方式查詢,使用起來不順手。主要表現:一是不支持模糊查詢,例如要查詢“銅陵縣風景園林苗圃經營部”,但只知道名稱中“銅陵”、“園林”兩個詞語,無論是輸入“銅陵”、“園林”,都找不到該經營部,系統會提示“您查詢的信息多于5條記錄,請輸入更精確的查詢條件 ”,輸入“銅陵 園林”查詢,系統檢測出有空格符號,會提示“查詢條件中含有非法字符,請查證!”;二是無法通過股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方式查詢;三是無法綜合查詢,如果只知道部分經營戶字號、部分注冊號,也無法查詢;四是每次查詢都要輸入驗證碼。建議借鑒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網站的模式,優化檢索功能、提升用戶體驗。
(二)建設短信、電子郵箱通知平臺。我國移動電話用戶已達12.97億戶,網民數量已達7億人。開通短信通知、電子郵箱通知,能夠覆蓋全國絕大部分信息查詢者。有了信用信息動態通知服務,債權人可以定制接受債務人的信用信息,隨時掌握債務人的重大事項,防止債權受損;股民可以定制接受上市公司的信用信息,更好地把握股市動態,降低投資風險;信用信息主體通過定制接受自己的信用報告,對于盜用賬號惡意錄入的虛假信息、冒用身份產生的失信記錄、行政主體錯誤錄入的信息,能夠隨時掌握、及時更正。
(三)探索開發信用代碼地圖。建議與數字地圖提供商合作,開發信用代碼地圖。首先由信用代碼的登記部門將信用主體的名稱、代碼、地址、門面照片等內容實時傳遞給數字地圖提供商,再由數字地圖提供商根據住址將信用主體的位置體現在信用代碼地圖上。地圖上對于不同信用等級的主體要用不同顏色加以區別,點擊信用主體的位置的鏈接即可直接查詢其信用信息,所有主體的信用信息以更直接、更一目了然的方式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