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行政審批類型及權限:
類型:核準權限:
申請人資格及條件:
1、合并各方解散,設立一個新的企業;
2、各合并企業至少在報紙上共同登載合并公告三次;
3、各合并企業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各合并企業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各合并企業訂立合并協議;
6、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名稱預選核準并取得《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所需資料:
一、新設立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批準文件、批準證書副本(1);
3、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免合同);
4、原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企業新設合并的決議;
5、合并各方訂立的合并協議;
6、合并各方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7、合并各方在報紙上共同登載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
8、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審計報告;
9、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證明及其銀行資信證明;
10、載明企業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證明;11、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1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3、企業住所證明;
1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或企業經營范圍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二、合并各方注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合并各方關于企業合并的董事會決議;
3、合并各方簽署的合并協議;
4、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5、合并各方在報紙上共同登載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
6、合并各方關于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7、海關、國稅、地稅出具的注銷證明;
8、合并各方的執照正、副本、印章。
辦事流程:
1、向登記機關申請新設立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報審批機關批準;
3、企業備齊文件后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憑有關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
4、申請人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注銷通知書》。
承辦科室:外資科聯系電話:2827229
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收費情況:
1、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計算,1000萬元以內部分按0.8‰收費,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內部分按0.4‰收。1億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費;
2、注銷登記不收費;
3、營業執照副本工本費每本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