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級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級黨政機關)。
駐貴陽市區以外的省直黨政機關,執行駐地差旅費管理規定。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省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差旅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表: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省內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國家機關人員出差相關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工作地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具備條件的應以公務卡方式結算住宿費、機票等支出。
第二十五條 省級黨政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駐貴陽市區的省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貴陽市區執行公務的,不報銷差旅費。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當天往返貴陽市區的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乘坐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省級黨政機關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刂曝撠,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2009年貴州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財行 [2009]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