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省級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各省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省財政廳以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差旅費標準為基礎,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工作人員在省內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江蘇省住宿費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者標準間。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條規定情況外,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其出具收取證明。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條規定情況外,應自行支付交通費用并收取相關憑據。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在差旅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發票等相關憑證,出差人員對其真實性負責。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江蘇省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規定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各項開支,未按照規定開支的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的,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和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應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發票為憑據按規定標準計算報銷。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憑住宿費發票計算報銷。當天來回的按一天計算報銷。
第二十三條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建立健全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強化經費預算約束,嚴格控制差旅費規模。相關領導、財務人員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規,內容真實完整。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現象;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所在單位不予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九條 按照組織安排,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回原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2日發布的《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行〔2005〕7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江蘇省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單位:元
省份 | 住宿費限額(人,天) | 伙食補助費 (人,天) | ||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 正副廳長及相當職級人員 | 其他人員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內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遼寧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連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龍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蘇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寧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廈門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東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島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廣東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廣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慶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貴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陜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肅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寧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