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辦理流程
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的,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參加自愿繳存的申請人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3、申請人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申請人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申請人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①申請時間段結束后申請人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②申請人不再符合提取條件的;
③申請人連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申請人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流程
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的,初次辦理應按以下流程申請辦理資格:
1、單位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初審資格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單位獲得初審資格后,在批準時間段內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單位除應對職工本人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集中辦理提取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單位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單位職工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區、縣管理部應定期抽查單位留存的職工申請資料,對于抽查不合格的單位,區、縣管理部應取消其初審資格。
3、單位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單位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單位職工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單位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①申請時間段結束后單位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②申請人不再符合提取條件的;
③申請人連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單位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單位經辦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單位應作適當調整后重新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單位職工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由單位經辦人收集并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職工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