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若公司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糾察大隊進行投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同時也規定了,“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因此,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糾察大隊進行投訴:
一、投訴文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二、舉報人實名舉報、留有確切地址或電話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為其保密。應投訴人要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其處理結果。
三、勞動者舉報投訴的注意事項:
1、舉報、投訴人必須據實提供被舉報、投訴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具體情況等內容。
2、投訴要求投訴人實名投訴并提交身份證和基本證據。
3、投訴應當由投訴人提供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舉報中心接待員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投訴人拒簽的,應注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