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稿【下稱:刑法修正案(九)】。基于辯護人的視角和法治立場,本律認為:刑法修正案 (九)與刑法修正案(八)一樣,整體上仍堅持“重刑主義”的立法理念,仍堅持“形緩實嚴”的做法,刑法修正案(九)整體上體現出“新增入罪行為和罪名、提高刑期”的鮮明特征。就現實國情而言,死刑的限制和存廢問題,是中國法治終極命題之一,是中國法治進程的“晴雨表”,甚至是:死刑廢,法治興;死刑興,法治損!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通過,表明立法機關正在進一步貫徹“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正在逐步破解社會大眾頭腦中“死刑不能廢”的“思維魔咒”,這也應是刑法修正案(九)最大的亮點,起碼本律是這樣認為的。
一、刑法修正案(九)背后的“少殺、慎殺”死刑政策之社會背景
2011 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之前適用死刑的罪名共55個。據媒體報道,刑法修正案(九)將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名的死刑,之后尚有46個罪名保留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而古今中外的社會實踐早已表明,取消死刑,不見得就會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而死刑之存廢,與社會治安之好壞,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基于眾多法學家、律師長期呼吁減少死刑、甚至是廢除死刑的客觀事實,也基于限制或廢除死刑適用的現實國際壓力,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整體上持反應正面。顯然,這正是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的社會背景。
二、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的具體內容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眾多條款,反映出立法機關在進一步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具體內容包括:
其一,“罪名”方面,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名的刑罰規定做出調整,取消死刑。
其二,“定罪量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其三,采用“終身監禁”自由刑,作為部分貪腐案件“死刑立即執行”的替代措施。本律認為:從實質上,對貪污罪案件設置“終身監禁”的自由刑,其作用之一應是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疇。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中亦明確:“……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據此,建議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其四,刑法修正案(九)部分“修正”了綁架罪“絕對死刑條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規定: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原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是:“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相比而言,刑法修正案(九)明顯是在限制綁架罪適用死刑的范圍。
顯然,刑法修正案(九)力圖進一步貫徹“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進一步限制、減少死刑及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
三、刑法修正案(九)在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方面應“甩開膀子、更進一步”
本律認為,盡管刑法修正案(九)在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方面已“著力”甚大,法治進步意義顯著,但仍存在“小腳女人邁小步”的問題,理應“甩開膀子、更進一步”,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為此,本律對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其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條規定應明確,只有行為人再犯可判死刑之罪,且情節惡劣的,才能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即: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條應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再犯可判死刑之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其二,貪污罪屬經濟犯罪,本來就屬于應廢除死刑的范疇。基于此, 本律認為,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修改為:“……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有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并不得適用死刑和終身監禁刑”。
其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此,本律認為,綁架罪的起刑點竟然高于故意殺人罪,這本身就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司法實務中,即便出現行為人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基于犯罪事實的復雜性,法院也不會當然就對被告人判處死刑及死刑立即執行。基于此,本律認為: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規定應修改為: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情節惡劣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本律認為:刑法修正案(九)的通過,整體而言是進一步限制、減少死刑的適用,對中國法治有進步意義,但本質上仍是“形緩實嚴”,仍是重刑主義陰魂不散,仍是“小腳女人邁小步”,立法機關理應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范圍,做到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延伸閱讀
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的死刑罪名有哪些?
集資詐騙等9項死刑適用罪名擬取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刪除貪污受賄量刑數額,增加情節考量,同時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
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進一步減少適用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9項死刑罪名,草案如通過,我國的死刑罪名將由現在的55項減至46項。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正案草案對行賄犯罪加大了處罰力度,新增了行賄犯罪條款,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此外,草案在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大對暴力恐怖犯罪懲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
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專家解讀
為何擬取消這9個死刑罪名?
近年來,一些地區的非法集資案件集中爆發,其中,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最為典型。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被告人吳英死刑,此后到2012年5 月,在對吳英案的二審中將判決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7月,浙江省高院當庭對吳英作出減刑裁定,決定將對吳英的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案件一度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這次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屬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對于這類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勢所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
針對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看來,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幾個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屬于非暴力性經濟犯罪,而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則屬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這兩類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強迫賣淫過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傷的,可以采取法律適用上的應變,以強奸罪論處。
近年來,因組織強迫賣淫被判刑的案件屢見不鮮。其中,湖南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唐慧女兒案”的判決為人熟知。在一審、二審判決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因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準對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終認為原判量刑不當,遂作出對二人減刑為無期徒刑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介紹,這次雖然取消了9個罪名,但這些犯罪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