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約定5年內不能夠結婚也不能生育,否則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單身約定”是違法,用人單位以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賠償責任。
兩年前,單身的趙女士和單位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因單位擔心她會在合同期內結婚生子產生假期影響工作,所以在合同中約定其在5年內即使結婚也不能生育,若有違反,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因為想得到那份工作,趙女士無奈簽下了合同。可是沒想到自己很快有了心儀對象并結婚,最近又打算生寶寶,在得知她的情況后,前不久單位立即決定和她解除勞動合同。趙女士問,“我的合同還沒到期,單位這樣做究竟是否合理?我和單位的單身約定是否算數?”
答:雖然趙女士與公司有約在先,但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本案的“單身約定”違法。《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本案中,公司明顯是對聶女士婚姻自主權的侵犯、干涉。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指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單身約定”從一開始時起便對聶女士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聶女士完全有權拒絕履行該約定。另一方面,“單身約定”并非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再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