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新鮮出爐。小編了解到,早在2012年,作為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試點省份,我省就已部署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將新余、上饒、吉安三地列為試點城市。2013年7月,我省首批31名中小學教師被評為正高級職稱,享受等同于大學教授的相關政策。
《評審辦法》對評審一級教師、高級教師或正高級教師職務時對教師的品德、知識和專業水平進行嚴格要求。對申報副高以上職稱的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要求從教以來必須有1年以上鄉村學校交流任教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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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
第一條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教育廳關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6〕19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指對通過參加崗位競聘,擬聘為一級教師、高級教師或正高級教師職務人選進行品德、知識和專業水平的綜合評價,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必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要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激勵中小學教師提高教書育人水平,確保評審質量。
第五條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按人事隸屬關系和職稱層級實行分級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全省正高級教師、省直單位高中級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負責所轄區內高中級教師職稱評審工作。
第六條學校根據人社部門核定的教師崗位空缺數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擬聘崗位數及競聘條件,并制定競聘工作方案,競聘工作方案須經學校全體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教師(含改革前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但未被聘用到相應崗位的教師)對照競聘條件,按照規定程序向聘用學校提出申請競聘。
第八條學校成立以同行專家和一線教師為主的推薦委員會(一般不少于7人),通過多種方式,對參加競爭教師的師德、能力、業績、貢獻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評價,提出推薦意見。
第九條學校根據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意見,集體研究等額確定推薦人選,并在學校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條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查實無問題的推薦人員,在改革前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但未被聘用到相應崗位的,可由學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須參加評審,其職稱申報材料按單位隸屬關系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逐級審查后,送相應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設區市正高級教師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擇優排序推薦。
第十一條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要求受理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制定評審工作方案。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職稱評審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中級教師職稱評審經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根據需要組建中小學正高級、高級、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由從事基礎教育教學研究和長期在中小學一線任教、教育教學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同行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應采取材料評議與說課講課、面試答辯等相結合的方式對推薦人選進行綜合評價,實行差額評審,通過投票表決,確定評審通過人員。
第十四條評審通過人員名單按職稱層級由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查實無問題的評審通過人員,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確認,其中正高級教師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中級教師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考核認定按《江西省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辦法》(贛人社發〔2013〕30號)執行,在學校有相應教師崗位空缺的前提下進行。二、三級教師職稱全部實行考核認定。
第十七條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可參照本辦法組織教師參加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江西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一、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江西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裝備教育機構和其它教育機構等從事教育教學及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并獲得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
二、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江西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八不準”》,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
(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和師德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數,達到申報上一級職稱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各有1次優秀(正高級教師2次)。
(五)學生(家長)評教優秀率達到75%以上(正高級教師85%)。
(六)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并達到規定要求。
(七)身心健康,堅持正常工作。
任現職以來,出現下列情況,在規定年限內不得申報:
1.凡有違反《江西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八不準”》、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等嚴重影響損壞教師形象和聲譽行為的,當年及次年均不得申報。
2.年度考核或師德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者,當年及次年均不得申報。
3.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從當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
三、正高級教師具體條件
(一)學歷經歷方面
1.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滿5年,取得高級教師資格并受聘高級教師職務滿5年。
2.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從教以來,有3年以上鄉村學校任教(交流)經歷且考核合格。
3.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等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績。
4.從教以來,有2次以上循環教學經歷,或擔任畢業班教學工作3年以上。
(二)工作任務方面
1.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工作量和學校規定每年的聽課數量,其中校領導授(聽)課時數不少于本學科教師標準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管理工作的教師授課時數不少于本學科教師標準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教研人員應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和指導教學,完成規定的聽課量和評課量。
2.任現職以來,至少每學年承擔1次校級以上公開課(其中至少有1次市級以上公開課)。
3.任現職以來,至少開設過一門選修課程或主持開發一門地方、校本課程并在校級以上使用一年以上。能獨立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綜合實踐活動等。(職業中學專業教師系統掌握一門專業技能,能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實驗實訓指導任務)。
(三)教育教學方面
系統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書育人成果突出,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受到學生普遍歡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認,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三項(鄉村教師具備兩項):
1.獲得省特級教師或其他省級以上榮譽稱號,或作為班主任其所帶班級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獎勵。
2.被評為省級學科帶頭人。
3.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獎勵。
4.被聘為高校或教育學院兼職教授,承擔培養碩士研究生工作。
5.擔任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名師工作室、名校長工作室負責人;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名師、名校長。
6.所領導的學校獲得省級以上教育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7.具有對本學科(或專業)各種層次的測試題目的命制、評價和分析的能力,作為命題組長完成過市級或作為命題組核心成員完成過省級試題命制任務,并較好地完成學業(或技能)成績檢測的監測評價工作。
8.參加本學科教育教學類競賽獲得省級一等獎或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或指導學生在本學科競賽或綜合性競賽中獲省級一等獎或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主持、指導和引領本學科領域或一定區域內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并廣泛運用于教學實踐。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鄉村教師具備一項、教研人員需具備三項):
1.出版過或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過獨創性的教育教學研究著作或論文合2部(篇)(教研人員合4部(篇))。
2.參加經省級以上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并列入中小學用書目錄的國家課程教材、國家課程地方教材編寫1次(教研人員需2次)。
3.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排名前三)2項省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取得創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教研人員需主持完成2項省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
4.主編的地方、校本課程獲省級一等獎或國家級二等獎以上。
5.主持校級以上課題改革實驗,并在縣級以上進行專題講座或經驗介紹。
6.從事技術創新、科研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受到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或取得2項發明專利授權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示范引領方面
在本學科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為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具有很強的團隊精神,在教學團隊的成長和發展中發揮關鍵性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骨干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并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開設過省級以上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或學術講座,并獲得好評。
2.指導青年教師在本學科教育教學類競賽中獲省級一等獎或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3.擔任過省級以上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委員。
四、高級教師具體條件
(一)學歷經歷方面
1.獲博士學位滿2年,取得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一級教師職務滿2年;或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滿5年,取得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或獲大學專科學歷滿5年,取得一級教師(幼兒園、小學、初中)資格并受聘一級教師(幼兒園、小學、初中)滿5年。
2.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從教以來,有1年以上鄉村學校任教(交流)經歷且考核合格。
3.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2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績。
4.從教以來,有循環教學經歷,或擔任畢業班教學工作2年以上。
(二)工作任務方面
1.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工作量和學校規定每年的聽課數量,其中校領導授(聽)課時數不少于本學科教師標準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管理工作的教師授課時數不少于本學科教師標準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教研人員應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和指導教學,完成規定的聽課量和評課量。
2.任現職以來,至少每學年承擔1次校級以上公開課。
3.積極參與校本課程研發,能獨立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綜合實踐活動等。(職業中學專業教師熟練掌握一門專業技能,能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實驗實訓指導任務)。
(三)教育教學方面
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受到學生普遍歡迎,得到同行認可。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鄉村教師具備一項):
1.獲得縣級以上榮譽稱號,或作為班主任其所帶班級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獎勵。
2.被評為縣級以上學科教學帶頭人,或市級以上骨干教師,或省級以上“雙師型”教師。
3.獲得縣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或獲得市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獎勵。
4.參加本學科教育教學類競賽獲得縣級一等獎或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或指導學生在本學科競賽或綜合性競賽中獲縣級一等獎或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5.擔任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名師工作室、名校長工作室核心成員或擔任縣級以上名師工作室、名校長工作室負責人,或被評為縣級以上名師、名校長。
6.具有對本學科(或專業)各種層次的測試題目的命制、評價和分析的能力,作為命題組核心成員完成過縣級以上試題命制任務,并較好地完成學業(或技能)成績檢測的監測評價工作。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教科研能力,積極參與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項(教研人員需具備兩項):
1.出版過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發表過獨創性的教育教學研究著作或論文(教研人員需2部(篇))。
2.主持完成1項或參與完成(排名前三)2項市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取得創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教研人員需主持完成過省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
3.參加經省級以上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并列入中小學用書目錄的國家課程教材、國家課程地方教材編寫(教研人員為主持編寫)。
4.從事技術創新、科研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受到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或取得發明專利授權。
(五)示范引領方面
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在教學團隊建設中發揮骨干作用。指導培養青年教師在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取得進步。并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一項(縣及縣屬以下學校教師降低一個層次,即市級降為縣級):
1.開設過市級以上教學示范課、觀摩研討課或學術講座。
2.指導青年教師在本學科教育教學類競賽中獲市級一等獎或者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在鄉村學校任教30年以上,且現仍在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除需具備上述學歷經歷方面和工作任務方面條件外,只需具備上述教育教學方面或教研科研方面或示范引領方面所列條件中的一項。
五、一級教師具體條件
(一)學歷經歷方面
1.獲博士學位見習期滿;或獲碩士學位滿2年,取得二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二級教師職務滿2年;或獲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滿4年,取得二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二級教師職務滿4年;或獲大學專科學歷滿4年,取得二級教師資格(幼兒園、小學、初中)并受聘二級教師職務(幼兒園、小學、初中)滿4年;或獲中師學歷滿5年,取得二級教師資格(幼兒園、小學)并受聘二級教師職務(幼兒園、小學)滿5年。
2.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對碩士、博士不作要求)。
(二)工作任務方面
1.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工作量和學校規定每年的聽課數量。
2.任現職以來,至少每學年承擔1次校級以上公開課。
3.積極參加校本培訓、校本教研活動,校際教學交流和縣級以上教研機構組織的教研、進修和交流活動。(職業中學專業教師能夠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實驗實訓指導任務)。
(三)教育教學方面
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能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獲過縣級以上榮譽稱號。
2.被評為校級學科帶頭人或縣級骨干教師。
3.獲得縣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獎勵。
4.參加本學科教育教學類競賽獲縣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5.指導學生在本學科競賽或綜合性競賽中獲縣級二等以上獎勵。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并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參與過縣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在學術期刊上發表過獨創性的教育教學論文,或在教育教學論文評比中獲縣級一等獎或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3.參與編著出版教育教學類學術著作、教材、教學參考書,或參與編著校本教材,地方教材。
(五)示范引領方面
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學團隊建設中發揮骨干作用。指導培養青年教師在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對在鄉村學校任教20年以上,且現仍在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除需具備上述學歷經歷方面、工作任務方面和示范引領方面條件外,只需具備上述教育教學方面或教研科研方面所列條件中的一項。
六、破格條件
(一)正高級教師
未具備正高級教師學歷條件,但取得高級教師資格并受聘高級教師職務滿5年;或具備正高級教師學歷條件,取得高級教師資格并受聘高級教師職務滿3年的教師,符合下列條件,可破格申報:
1.具備正高級教師具體條件(除學歷資歷條件外)。
2.任現職期間,在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教學、教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政府獎勵(均要求排名第一),或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
(二)高級教師
未具備高級教師學歷條件,但取得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或具備高級教師學歷條件,取得一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一級教師職務滿3年的教師,符合下列條件,可破格申報:
1.具備高級教師具體條件(除學歷資歷條件外)。
2.任現職期間,在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教學、教研成果獲得省(部)級政府獎勵(均要求排名第一),或獲得省(部)級榮譽稱號。
(三)一級教師
未具備一級教師學歷條件,但取得二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二級教師職務滿4年;或具備一級教師學歷條件,取得二級教師資格并受聘二級教師職務滿3年的教師,符合下列條件,可破格申報:
1.具備一級教師具體條件(除學歷資歷條件外)。
2.任現職期間,在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教學、教研成果獲得市(廳)級政府獎勵(均要求排名第一),或獲得市(廳)級榮譽稱號。
七、附則解釋
(一)本條件中所稱“市”均指“設區市”,“縣”指“縣、縣級市、區”,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二)鄉村學校是指鄉鎮及以下公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師,不含縣(區、市)中心城區學校教師。
(三)無鄉村學校的城區的區屬學校或省、市直學校教師在薄弱學校任教(交流)經歷視同為鄉村學校任教(交流)經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不作鄉村學校任教(交流)經歷要求。
(四)擔任過班主任工作的確認方法:
1.校級領導、中層管理人員、團委書記、少先隊總輔導員、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可按班主任工作計算年限。
2.藝術、體育、心理健康、勞動技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等特殊學科教師因學校工作安排,不能擔任班主任的,憑學校證明,可減免擔任班主任年限。
3.擔任行政干事、社團指導教師、實習指導教師2年折算擔任班主任1年。
4.教研人員、幼兒教師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五)校級領導是指學校的正、副校長,正、副書記。管理工作是指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學校內設管理機構工作。
(六)教研人員是指在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裝備機構和其它教育機構等從事教育教學及教研工作的人員。
(七)循環教學是指幼兒園小班-大班,義務教育1-6年級、7-9年級,普通高中1-3年級教學。教學點教師、職業中學教師、教研人員不作循環教學要求。
(八)本條件所述的教育教學類競賽均是指由各級教育部門舉辦,且省級及以下的獲獎須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獲獎文件和證書的競賽活動。包括從事藝術、體育教育工作的教師,在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專業匯演、作品展或比賽中獲獎。
(九)本條件所述的教學成果獎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對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法進行的獎勵,不包括學科競賽。
(十)國家級榮譽稱號是指由*、國務院或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家人社行政部門聯合代表政府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榮譽稱號,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且在系統內有較高知名度得到廣大教師認可的榮譽稱號,視同國家級榮譽稱號。省級榮譽稱號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國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與省人社行政部門聯合代表政府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榮譽稱號,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且在系統內有較高知名度得到廣大教師認可的榮譽稱號,視同省級榮譽稱號。市級榮譽稱號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省廳局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市級人社行政部門聯合代表政府頒發的榮譽稱號,市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且在系統內有較高知名度得到廣大教師認可的榮譽稱號,視同市級榮譽稱號。縣級榮譽稱號是指由縣委、縣政府、市局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市級人社行政部門聯合代表政府頒發的榮譽稱號,縣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且在系統內有較高知名度得到廣大教師認可的榮譽稱號,視同縣級榮譽稱號。
(十一)國家級政府獎勵是指國務院獎勵。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與黨、政、群等部門聯合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獎勵視同國家級獎勵;省(部)級政府獎勵是指省委、省政府及國家部委獎勵。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黨、政、群等部門聯合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獎勵視同省(部)級獎勵;市(廳)級政府獎勵是指設區市市委、市政府及省廳(局)獎勵。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與黨、政、群等部門聯合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獎勵視同市(廳)級政府獎勵;縣局級政府獎勵是指縣委、縣政府及市局獎勵。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與黨、政、群等部門聯合頒發的與中小學教育教學相關的獎勵視同縣(局)級獎勵。以上獎勵均以獲獎證書和文件為準。
(十二)公開課是指由學校及上級教育教研機構組織的,本學科組教師、教育教學管理相關人員參加的優質課、研究課、示范課、觀摩課、保教活動等。
(十三)本條件所述的教育教學科研課題是指通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上報,科技部門或教育部門組織立項的科研課題。課題應有立項證明材料和結題證明材料。
(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電教教材,有國家正規刊號的教育教學影視作品視同教材,有國家版權號或軟件著作權證書的教育教學軟件視同教材。
(十五)論文是指以獨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ISSN刊號(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專輯、論文集上收集的論文不在此列)。國內公開發行學術刊物可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上查詢。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的刊物。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國家級報紙理論版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新華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全文轉載或詳細摘要的學術論文視為在“核心刊物”上發表的論文,在《中國教師報》、《中國教育報》上發表的論文(其它報紙上發表的論文無效)。
省級以上學術期刊指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和高等學校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報(須有ISSN和CN刊號)。在市級教育部門主辦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2篇論文視同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
(十六)本條件中有效學歷、任職年限、業績成果等取得時間均截止至申報上一年度12月31日。
(十七)本條件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十八)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