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河新區,屈家嶺管理區,荊門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門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試行)》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2年9月24日
荊門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試行)
為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意見》(荊政發[2012]12號)等規定,結合市中心城區實際,制訂本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標準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每戶一次性補助1000元,實行產權調換的每戶一次性補助20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機器設備、大量物資等搬遷的,其搬遷所需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每月8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發,其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發。
(一)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并自行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征收人按上述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征收人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1.5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還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時限接收房屋搬遷入住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征收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征收人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0.5倍另行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間被征收人需自行承擔周轉用房的水、電等費用,但不繳納房租。還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時限接收房屋搬遷入住的,應當繳納房租。
(三)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安置的按上述標準發放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費和過渡補助費標準
(一)停產停業損失費。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1.6%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過渡補助費。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過渡補助費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6.5%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征收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約定非住宅房屋過渡期限及違約責任。
四、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
房屋附屬物(圍墻、林木等)的補償標準,可按《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補償參考標準》(見附件)協商確定。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五、搬遷獎勵標準
(一)征收有合法產權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可按其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10%給予獎勵。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并對超過部分選擇貨幣補償,且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可按其超過部分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10%給予獎勵。
(二)對積極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實行搬遷時限獎勵,由市、區政府或管委會根據征收范圍、規模和區位確定簽約搬遷獎勵期限和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超過獎勵時間段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獎勵具體辦法和標準應在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六、未經登記房屋和改變用途房屋補償標準
(一)未經登記房屋。
對征收范圍內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未經登記房屋,市、區政府或管委會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據認定的結果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改變用途房屋。
擁有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改為經營場所的,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連續照章納稅兩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進行補償,但可在同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城市主干道臨街的增加30%,次干道(含小街小巷)臨街的增加20%,其他增加10%。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但連續照章納稅不滿兩年的,或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七、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標準,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執行。
八、本標準為指導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的房屋拆遷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