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荊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三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以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的房地產市場指導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使用面積需要換算成建筑面積的,由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實地測繪確定。
第三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以被拆遷房屋市場價格和所調換房屋所在地段房屋交易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同等條件下,先搬遷的被拆遷人及承租人可優先選擇安置房層次、朝向。
第三十八條 房屋拆遷評估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拆遷當事人應采取公開、公平的方式,選擇、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拆遷評估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與評估機構簽定書面委托協議。產權調換房屋與被拆遷房屋應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估價報告應由專職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送達到拆遷當事人。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
第三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外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外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外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市、縣房屋拆遷評估專家鑒定組申請鑒定。
第四十條 與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關系的評估機構和估價人員,不得承擔該拆遷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已經評估的,其評估結果無效。
第四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商解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市場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
第四十三條 拆遷已購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拆遷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國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參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和本細則的規定,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
第四十五條 拆遷國有直管公有住房需要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按戶償還產權給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每戶不足一室一廚一廁的,按一室一廚一廁償還,直管公房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屬于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其被拆遷居住用房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應一并計算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提供在規劃區內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產權調換房屋,不結算差價。
第四十七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八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批準期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評估其殘值給予補償。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一)至(四)項規定導致補償標準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拆遷村民房屋,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或劃地遷建。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劃地遷建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對被拆遷人補償后,由被拆遷人在拆遷人提供的已征用的土地上按規劃要求自行遷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實際測量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積為準。
正式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重支柱;
(二)有頂蓋;
(三)四周有圍護墻體,門、窗齊全;
(四)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
第五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用于拆遷安置:
(一)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
(二)房屋建筑面積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戶型標準的;
(三)無合法產權證明的;
(四)有權屬糾紛的;
(五)設有抵押權的。
第五十一條 政府作為土地儲備、建設公用設施的項目以及拆遷后新建房屋性質不適合原地還房的,被拆遷人應服從異地還房或者選擇貨幣補償。? 第五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訂。每年公布一次。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三條 房屋拆遷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臨時安置補助費的三倍支付給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四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照國家和有關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補助費用。費用的具體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訂。
第五十五條 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在拆遷公告發布前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地依法領取了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由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