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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以批準期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評估其殘值,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
被拆遷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以房地產市場指導價為參照依據,結合該房地產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成新、樓層、徑深、層高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 拆遷市直管、單位自管住宅用房(包括已改制后的原單位自管住宅用房),根據權益不同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取得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30%的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取得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70%的補償。
(二)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另已購房改公房、經濟適用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的,其拆遷建筑面積在已購房建筑面積(另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建筑面積一并計算)與房改政策規定建筑面積差額內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70%補償;超出部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的20%補償。
(三)房屋承租人屬于孤老孤殘或被民政部門確定為無經濟來源的特困戶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產權調換的房屋每戶建筑面積小于30平方米的,調換后應不少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分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其用途、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合法證件為準。
市直管公房用途根據租賃憑證確定,原審批住宅用房擅自改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認定,對營業部分經協商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不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未約定過渡期限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
第三十四條 拆遷住宅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等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訂,適時調整。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在城市規劃區內,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技術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七條 政府實行土地儲備、公用設施建設和城市危舊房改造的項目,以及拆遷后新建房屋性質不適合原地還房的,被拆遷人應服從異地還房或者選擇貨幣補償。
第三十八條 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審核確認后,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購住宅的,免交原拆遷建筑面積部分的契稅;選擇產權調換的,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未超過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部分,免交契稅。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評估,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承擔;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進行;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定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估價報告必須由專業房地產估價師簽字。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技術規范、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定,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成立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依拆遷當事人申請對拆遷估價作技術鑒定。
市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由具有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資格的估價師、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房地產評估六年以上的估價人員以及資深律師、城市規劃專家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