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
現將市政府辦《關于印發南平市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報廢獎勵辦法(2015-)的通知》(南政辦〔2015〕118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文件精神,并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南平市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報廢獎勵
辦法(2015-)的通知
南政辦〔2015〕1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武夷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2014〕1號),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促進機動車污染減排,根據《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機動車污染綜合防治的實施意見》(南政辦〔2014〕167號),經市政府2015年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南平市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報廢獎勵辦法(2015-)》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南平市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報廢獎勵辦法
(20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根據《福建省黃標車及老舊機動車淘汰工作方案》、《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機動車污染綜合防治的實施意見》(南政辦〔2014〕16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注冊登記的非公務類黃標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黃標車是指未達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暫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摩托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年限是指《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國家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保部令〔2012〕第12號)中規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信息為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黃標車報廢是指黃標車注冊登記所有人(以下簡稱“車主”)將黃標車交售給經商務部門認定資格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處理報廢。采取將黃標車轉出我市的,不給予報廢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黃標車提前報廢是指使用年限未屆滿的黃標車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報廢和無使用年限的黃標車報廢。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七條 提前報廢黃標車申請領取政府獎勵,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的車輛;
(二)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為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和其他非財政供養的社會組織;
(三)距離國家強制報廢年限一年以上(含)或無報廢年限限制車輛。其實際使用年限計算的起始日期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終止日期為車主將車輛交售給機動車報廢回收拆解企業,以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開具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日期為準。
(四)非因自然報廢或者交通事故導致直接報廢。
(五)本辦法印發之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經商務部門認定資格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提前報廢的車輛,并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
第八條 屬于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獎勵:
(一)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依照報廢車輛處理,不享受獎勵;
(二)申請報廢當年已經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國家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保部令〔2012〕第12號)第四條規定的強制報廢條件;
(三)提前報廢時,車主私自拆除“五大總成”;
(四)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導致直接報廢的黃標車;
(五)公務類黃標車。包括市本級、各縣(市、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擁有的黃標車不列入獎勵資金補助范圍;
(六)已享受其他老舊機動車報廢更新獎勵政策的車輛不再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在基準獎勵標準的基礎上,采用差別化獎勵,分三個階段實施:
南平市黃標車提前淘汰獎勵基準
車輛類型 | 獎勵基準(元/輛) |
重型載貨車 | 22000 |
中型載貨車 | 12000 |
輕型載貨車 | 7000 |
微型載貨車 | 3000 |
大型載客車 | 21000 |
中型載客車 | 12000 |
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 | 7000 |
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 | 4000 |
專項作業車 | 7000 |
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 | 7000 |
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轎車 | 4000 |
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 | 3000 |
(一)第一時段(2015年12月31日)(含)前提前報廢的,按基準獎勵標準的100%執行;
(二)第二時段(1月1日~6月30日)(含)前提前報廢的,按基準獎勵標準的90%執行;
(三)第三時段(7月1日~12月31日)(含)前提前報廢的,按基準獎勵標準的80%執行。
2005年底以前注冊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營運車輛未在第一時段交售的不予獎勵。
第十條 在獎勵發放過程中,若國家、省政府新出臺相關獎勵獎勵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可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獎勵金額,已領取本市獎勵的車主不得重復領取國家、省政府獎勵。
第四章資金來源
第十一條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屬地管理原則以及車輛注冊登記地址,獎勵資金依據分級承擔的原則進行籌集。
(一)市財政負責市本級提前報廢黃標車財政獎勵資金,縣(市、區)財政承擔所屬的黃標車提前報廢財政獎勵資金,縣(市、區)可根據任務輕重程度,在獎勵基準基礎上自行提高獎勵標準。
(二)市人民政府根據縣(市、區)淘汰黃標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第五章 資金申請、審查及兌付
第十二條 符合獎勵范圍的黃標車車主(或委托代理人)應在《機動車注銷證明》開具后30日內持以下材料到聯合服務窗口提交申請,具體申報材料如下:
(一)《南平市黃標車提前報廢獎勵資金申請表》(一式四份)(在服務窗口領取或登陸市商務局網站、市環保局網站下載);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第快車教育原件;
(三)《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四)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簽字/加蓋公章);
(五)車主(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簽字并驗原件);
(六)車主為單位的,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并驗原件);
(七)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折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復印件一份(簽字/加蓋公章);
(八)由委托代理人辦理申領手續的,需提供車主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第十三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黃標車,商務部門應于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發放到申請人銀行賬戶;對不符合條件的,商務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提交申請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17年1月31日(含),逾期提出的,將不予受理申請。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由商務、環保、財政、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單位組成鼓勵黃標車提前報廢獎勵發放工作小組,統籌組織本辦法涉及的黃標車提前報廢獎勵工作,多渠道加大對鼓勵黃標車提前報廢獎勵政策的宣傳力度。
第十六條 商務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牽頭負責黃標車提前淘汰獎勵實施工作;
(二)成立服務窗口并做好窗口的日常運營工作;
(三)負責審核《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是否屬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工作;
(四)負責督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如實錄入報廢黃標車的有關信息,按相關規定及時對車輛進行解體,向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并指導車主向公安機關辦理車輛注銷登記;
(五)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工作;
(六)負責統計符合獎勵范圍的黃標車拆解數。
第十七條 環保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審核報廢車輛是否為黃標車;
(二)負責核發機動車環保標志;
(二)負責統計符合獎勵范圍的黃標車報廢數。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獎勵資金撥付和監管;
(二)撥付市政府確定的對縣(市、區)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公安交警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符合獎勵范圍的報廢黃標車的注銷登記工作,并發放《機動車注銷證明》;
(二)核實符合獎勵范圍黃標車的注銷數;
(三)聯合交通運輸部門對2005年底以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進行清理并發布公告;
(四)負責對違反環保標志限行規定行為的處罰工作。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督促2005年底之前的營運黃標車提前淘汰,對未按要求及時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的,不再給予辦理營運資質;
(二)負責聯合公安交警部門對本市營運黃標車進行清理并發布公告;
(三)負責提供營運黃標車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車管理科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市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黃標車淘汰的登記、審核、匯總工作;
(二)提出黃標車淘汰、報廢和獎勵資金的意見,報相關部門。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季度聯合通報制度,工作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總結工作進展。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溝通協調,定期向辦公室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確保獎勵工作順利進行,確保獎勵資金安全、及時發放。
第二十三條 商務、 公安交警、環保部門應分別對拆解車輛數、注銷牌照數、環保標志注銷數逐一查實,保證一一對應。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做好項目獎勵資金安排。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黃標車淘汰獎勵獎勵政策實施、汽車報廢、資金發放、信息統計等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將回收的報廢車輛或拼裝車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挪用、騙取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管理失誤的,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的,經查證屬實,由有權部門按照對責任人相關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原則制定并發布轄區黃標車提前淘汰報廢獎勵有關事項通告,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組織轄區內商務、環保、公安交警等部門,做好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及獎勵資金發放等工作。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隊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獎勵標準明細表
2、黃標車提前報廢申請獎勵流程
3、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4、黃標車提前報廢獎勵車型與機動車注冊登記類型對應表
5、授權委托書(參考格式)
6、南平市黃標車提前報廢獎勵資金申請表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