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機動車污染減排,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日前,福建省漳州市政府出臺文件,決定采取財政補貼方式,鼓勵2005年底之前在漳州市注冊登記的,且報廢時間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營運黃標車提前淘汰報廢。符合補貼范圍的黃標車車主(或委托代理人)應于1月31日前到車輛登記地所在縣(市、區)服務窗口提交申請,逾期提出的,將不予受理申請。
黃標車是指未達到國I排放標準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和未達到國III排放標準的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暫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摩托車。
根據《漳州市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黃標車報廢補貼方案》,同時具備以下4項條件的黃標車,可申請補貼資金:車輛在本市注冊登記,初次注冊登記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營運車輛。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為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和其他非財政供養的社會組織。
車輛經本市環保部門核實應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補貼方案出臺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提前交售報廢,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書》。提前交售報廢,是指車輛使用年限未屆滿,且報廢時間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2005年底前注冊登記的營運黃標車。
車輛使用年限起始日期為車輛注冊登記日期,終止日期以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售給漳州市依法設立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日期為準。車輛使用年限是指《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保部令〔2012〕第12號)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的登記信息為準。
方案指出,屬于下列7項條件之一的黃標車,不得享受補貼資金: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提前報廢時,機動車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總成”的;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導致直接報廢的;漳州市公交車、各級行政事業等財政供養單位(含在漳省部屬行政事業單位)所有的;已享受國家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和其他報廢汽車補貼政策的;本方案實施后轉出或轉入的;本方案實施后變更使用性質的。此外,本次基準補貼標準采用差別化補貼,不同的注冊時間和車輛類型,補貼標準不一樣。各縣(市、區)、開發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低于基準補貼標準基礎上,制定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