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這項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決定》的發布實施,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具體體現,是統籌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重大舉措。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打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場“硬仗”。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開始建立,60年來,這項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的建立和發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從制度內部看,主要有兩個:一是退休人員按單位管理,退休費用全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甚至出現了退休費不堪重負、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的現象;二是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是以工作人員退休前的“最終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分檔計算,檔次劃分比較粗,難以體現同級別干部任職長短的細致區別,更無法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從社會層面看,上世紀90年代,企業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其他就業群體也陸續進入到這一制度范圍。目前只有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養老保障制度模式產生了“雙軌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現在: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都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遇水平與繳費多少聯系密切;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繳費,待遇與繳費無關,從而引發了社會對養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質疑。同時,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相互交流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因此,這次改革意義重大。
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黨中央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廣大農村和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加上城鎮企業職工和其他就業群體,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4億多人,而5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孤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標的必然選擇。
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費而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權利與義務不對應,成為矛盾的焦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與企業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較大的矛盾。
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近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部分地區還開展了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為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必須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
有利于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更加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
二、改革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思路
改革的基本原則。一是權利義務相對應。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實現由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險轉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二是公平效率相結合。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待遇確定機制,從按退休時“最終工資”打折計發退休費轉變為按整個職業生涯的繳費計發基本養老金,這樣既能體現國家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能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的差別,調動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三是量力而行。立足基本國情,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四是平穩過渡。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過將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和采取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五是穩步推進改革。先解決制度不統一問題,推動基本制度并軌,化解當前突出矛盾,再結合頂層設計,逐步完善相關政策,理順各方面關系,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
改革的基本思路。堅持“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建立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同樣的繳費標準、計發辦法、調整機制,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一)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機關和事業單位目前雖然在人事管理、工資和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有區別,但歷史上一直實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同步推進改革在制度設計上沒有重大障礙,也能避免單改事業單位引發的攀比。(二)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通過建立職業年金,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工資制度改革同步推進。堅持增量改革的原則,在建立個人繳費制度的同時適當增加工資,以減輕參保人員當期收入負擔,增強繳費的承受能力。(四)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工作人員工資增長掛鉤,而與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安排,充分體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五)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借鑒已有改革經驗,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再搞局部試點,可以避免先改與后改的矛盾。
三、改革的具體政策
實施范圍。《決定》規定: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相適應。對于編制外人員,目前大都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要通過繼續推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他們的養老保險權益。另外,考慮到離休人員的實際情況,不納入這次改革的范圍,離休待遇的調整由中央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政策,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繳費比例。《決定》規定,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工資,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計發辦法。改革后的“新人”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本人個人賬戶累計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即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中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加發過渡性養老金,以維護其“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養老保險權益。為保持“中人”待遇的平穩過渡,這次改革設定了一定期限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低于老辦法的予以補齊,高于老辦法的予以適當限制。
調整機制。這次改革后,要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問題,避免因調整辦法的不同而引起的攀比。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兼顧各類群體的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機制,進一步規范再分配秩序,促進社會公平。
職業年金。《決定》規定,職業年金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基金管理。按照社會保險大數法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應實行省級統籌,以增強基金調劑和支付能力。鑒于目前各地的實際情況,《決定》明確,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從改革一開始就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向省級統籌過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安全。同時,為避免出現機關事業單位占用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改革后,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地區或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轉移的,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
經辦服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開展基金收支等經辦管理服務,減輕機關事業單位事務負擔,并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需要完善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改革涉及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牽動其他社會群體利益。為此,國務院統籌安排再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統一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確保社會穩定。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周密制定貫徹《決定》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積極籌措資金,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到位,各項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資金支付到位;大力開展業務培訓,積極做好宣傳工作,解疑釋惑,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政策及時準確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