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茶餐廳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參照國家有關法規,結合茶餐廳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對茶餐廳全體職工進行考勤與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必要的、嚴格的、實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提高全體職工素質的必要條件。各部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必須嚴抓考勤管理。
第四條 自覺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是茶餐廳全體員工的共同職責,要嚴以律已,互相監督,確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管理人員要加強檢查和督促,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以保證本考勤制度的實施。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茶餐廳管理人員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正常工作時間按照集團工作時間執行。
普通員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時輪班工作制,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出勤。
茶餐廳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加班,但出于工作需要或任務緊急,員工有責任加班,加班在一個月內調劑補休,如因部門工作安排不能補休,可逐月順延。
第六條 全體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員工上下班及加班者必須打卡,員工應按工作時間的規定準時打卡上下班。
第七條 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如果員工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員工,雙方各處罰100元
第八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茶餐廳打卡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上級主管批準,交大堂經理補上打卡記錄,未經上級主管批準的,按遲到或曠工處理。員工上班時間內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須有上級主管批準。
第九條 員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須由直屬上級主管簽卡證明上下班時間,交大堂經理補上打卡記錄,否則按曠工處理。每月規定簽卡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簽卡無效(特殊情況除外) 。
第十條 茶餐廳上下班時間,由大堂經理監督員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員均應于規定的上班時間前打卡,不得于打卡上班后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員應先打卡后外出,外出后補打下班卡無效。
第十一條 日夜輪班部門,應按時交班、接班,如果接班者未按時接班,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第十二條 員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須如實打卡,如有上班打卡后不上班或下班時不打卡,等到一小時或幾小時后打卡,或沒有上班找上級主管簽卡,除按曠工處理外,每次加罰款20-50元以示警告,累計三次以上者,按開除處理。
第十三條 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內打卡到達工作崗位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三章 請假、休假管理
第十四條 員工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按管理權限審批,到大堂經理備案后方可休假,特殊情況應在事后及時補上,請假實行累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請假的類別、期限
一、每月休假時間:茶餐廳員工每月休假天數為2天,2天內(含2天)不扣工資,2天以上每超出1天扣除1天工資。
二、年休假:員工在本茶餐廳工作滿一年后,可享1天帶薪假,每遞增一年則增加一天假,以此類推,年假最多不超過15天。如當年事假或其他假超過15天者,不再享受當年年假。年假必須在本年度內休完,不得累計或預休。
三、法定假:所有員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1天、“五一”3天、“端午”1天、“國慶”1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內值班、加班者,部門安排補休或按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四、病假:凡休病假的員工必須持茶餐廳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按請假程序報部門及直接管理人員同意后,方可休病假,不按規定程序請假、續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病假期超過本人法定醫療期的,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不發工資(工傷除外)。
五、事假:員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請事假,部門及茶餐廳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審批員工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者,由本部門經理審批并交大堂經理備案,事假四天至半個月以內的,由本部門經理批準后再報人力行政總監批,超過半個月的假期須人力行政總監審批并報總裁。員工每年累計事假超過三十天者,茶餐廳有權辭退。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及相關津貼、補助費等。
六、婚假:在茶餐廳工作滿一年的,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七、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可休3天喪假。
八、調班: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調班,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其他相關崗位人員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需與其調班的對接人在該申請簽字確認后,經部門經理簽批后方可生效。原則上非工作原因需要調班的情況一個月不得超過三次。
第十六條 考勤處罰規定
一、遲到或早退:上班或下班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二、曠工:曠工按工資的三倍處罰,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當月曠工累計超過五天,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除名。
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1)采取不正當手段,涂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打架斗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三、考勤罰金在工資內扣除。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部門若有員工請假隱瞞不報,未到大堂經理備案、或有私自停班的現象,一經查出對該部門責任人將嚴厲處罰。
第十七條 凡茶餐廳員工對違反考勤制度予以舉報查實者,對舉報人予以獎勵10元/每次。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今后若國家法律法規變更將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茶餐廳大堂經理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