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和經營管理以及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2.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守《會計法》、《公司法》及集團公司章程;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3〉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4〉編制信貸計劃,積極籌措資金;加強應收款管理,搞好資金回籠;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繳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6〉及時報送各種報表,主動配合財政、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
7〉辦理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3.公司財務部由經理兼總會計師,下設主管會計、會計、出納、記帳員。
(二)崗位職責制度:
1.財務經理兼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下列工作: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的使用資金;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費、節約開支、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收支、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參謀助手;
4〉審核公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5〉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2.主管會計的工作職責:
1〉編制和報送各種報表;
2〉辦理信貸手續;
3〉辦理工商、稅務、信貸的年檢工作;
4〉負責往來帳款的核對,及時收取應收帳款;
5〉負責公司的發票管理工作和檔案保管工作;
6〉當好財務部經理的助手,完成財務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3.財務處出納的工作職責:
1〉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
3〉嚴格審核收支憑證,加強支票管理,嚴格支票使用手續;
4〉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及時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
5〉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6〉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4.財務處記帳員的工作職責:
1〉認真審核記帳憑證的科目運用是否恰當;
2〉審核所附原始憑證的準確性,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有不合法、不合理的收支憑證,發現問題及時向財務經理匯報處理;
3〉及時完成帳簿的登記工作;
4〉打印、裝訂憑證和帳簿,完成會計資料的歸檔工作;
5〉負責有關帳務的查詢工作;
6〉完成財務經理交辦的其他事務。
(三)財務管理制度:
1.事業部(分公司)承攬工程必須經公司承攬,一切收入款項必須撥入公司帳戶,經總經理批準按公司統一規定分包給事業部(公司)。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稅金由公司代扣。
2.各項目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實行抵押或協議的方式對項目部的經濟活動負責,抵押物及協議由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以個人不動產抵押的必須經有關部門登記、公證。
3.公司實行合并報表及年度審計,每月27日是公司的結帳日期,一年一度的審計工作由公司統一安排。
財務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記帳員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所購材料物資必須經保管員辦理出入庫手續。
4.財務人員應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5.財務人員應會同有關人員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發現問題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做出處理。
6.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有專人監交。
7.公司必須按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提取福利費、教育經費、折舊等,發生的醫藥費、贊助費、罰款等按規定列支,不得列支成本,超支的招待費由本單位自有資金列支。
8.公司的工資、獎金按不超過產值25%的工資含量(在稅務政策不變的前提下)列支成本,超出部分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9.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濫發獎金,對發放的工資、獎金按稅務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本公司代扣,個人負擔。
10.各部室(事業部、分公司)不得私自設立帳戶,不得坐支任何收入款項,不得簽發空頭支票。
11.公司根據利潤總額,先彌補前年度虧損,再按規定計提企業所得稅,按公司章程規定提取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后,再進行分配,其分配方案由各公司總經理進行擬定,報公司總裁審議決定。
12.公司對各分公司、事業部的閑置資金,在不影響分公司使用的前提下進行調配,需長期使用時,經公司經理同意,辦理借款手續,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單位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并支付利息。
(四)支票、匯票、發票管理制度:
1.公司支票由出納員保管,支票使用時必須有“支票領用單”,經主要負責人簽字,然后按批準金額封頭,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2.支票使用后憑支票存根,原始憑證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負責人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原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3.支票使用后未交回存根,財務人員月底清帳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工資中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直至領用人完成報帳手續。
(五)現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