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每個公司,都有相應的規章制度。每個國家,都有各種法律。軍隊中,軍人也要服從軍隊的一些制度,比如說軍律。在大多數管理規范的組織中,大家都在倡導法制,而不是人治,倡導服從這些規范的執行力。但作為公民,國家的每一條法律,你都要服從嗎?作為員工,公司的每一項規定,你都要遵守嗎?作為士兵,上司的每一個命令,你都要執行嗎?
我看網上有文章說到,法國軍律的變化。
法國舊軍律規定:“士兵必須毫不猶豫,并且沒有任何異議地執行命令。命令的責任在發命令的人。”這像不像企業老板,只要老板說了,就是對的。無論你認為老板的觀點是對的,還是錯的,你都要照樣服從,出了問題老板自己負責。你不執行,那就是你的責任。在軍隊,不服從上司要上軍事法庭。在公司,不服從上司要被炒掉。
而法國的新軍律規定:“隊長對士兵不得下達違反戰爭法規、習慣、國家安全、憲法的命令,也不得下達對生命、財產加以危害的命令。接到這樣的命令,士兵可以拒絕執行。如果出現隊長還要求執行命令的情況時,士兵不僅可以不執行,而且可以向上級指揮官提出申訴。如果士兵執行了自己感覺是違法的命令,則他不能以這是執行命令為由,推卸責任。”
這兩條不同的軍律,都說的是上下級關系,有什么不同呢?
顯然在舊軍律中,出了問題,那是上司的責任。也就是說,士兵可以為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甚至有的士兵,可能打著上司命令的旗號,干燒殺搶掠的事情,他的借口是:都是上司讓我這樣干的。士兵是服從命令的機器,是殺人的機器,而不是個有血有肉的正常人。因為軍隊沒有號召士兵,為自己負責,沒有把士兵當人看,士兵做出一些非人的事情,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在二戰中,日本士兵做出一些禽獸的行為,是不是和這個有關呢?他們倡導的是為天皇盡忠,而不是為自己負責。在日本的軍隊,上司可以隨便扇下屬的耳光,甚至不經審判,刀劈下屬,下屬沒有任何尊嚴。一層一層傳遞下去,士兵們當然也會用這樣的方式,對待他的敵人,對待中國的百姓,這或許就是日本人倡導的“武士道精神”。
在這樣的組織中,把一切歸于上司,成了這些人的接口。干得好是上司干的,干砸了也是上司干的。上司下命令,他們做了。上司沒有下命令的,他們可能也做了,還說是上司的指令。因為士兵沒有任何責任,所以人性中的惡,就會全部散發出來,什么壞事都可能干出來。我記得看過反映美國獨立戰爭的某電影,一個英國上尉,把村里的美國人,全部趕到教堂里,防火燒死。下面執行的士兵,下不了手,受到上司的痛斥。高尚的英國人,原來也是禽獸呀,為什么會這樣?軍規決定的呀,軍隊的服從制度,把一個軍官禽獸,變成了千萬了禽獸,放大了惡的東西。這就像企業中一樣,管理者是獨裁的,下面的人只是按照指令執行,當遇到問題時,大家都看著老板,聽老板的決策。一個壞老板,會搞垮一個企業,只有老板為企業負責。
而在新軍律中,士兵承擔了他應該承擔的責任。他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要是濫殺無辜的話,他要上軍事法庭,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士兵是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他首先是個人,其次才是個士兵。
值得注意的是,新軍規中,士兵有權,向上級的上級申訴,但如果上級的上級,和上級是穿一條褲子的話,那這個士兵的申訴,就可能無效。所以還不如找一個無厲害相關的部門,不如人力資源部門,來申訴才好,讓這些部門互相制約起來。我們看到美國的很多大片,下屬小分隊被派出,執行某危險任務,遭遇敵人埋伏,只有 “史泰龍”幸存。上司還說是“史泰龍”干的,他是叛徒。“史泰龍”申訴無效,被全球追殺。“史泰龍”只好奮起反抗,直到找到確鑿的證據,上到軍事法庭上,扳倒這個無良上司或有關機構,成為忍辱負重的英雄。
對照地看一下,你們公司的上司和下屬,有無這樣的“軍規”?上司的指令,下屬一定要全部地,不折不扣地執行嗎?你們公司想讓員工,成為什么樣的人?你們公司的“軍律”,賦予了下屬什么權利呢?今后你們公司是不是,有如下規定:
“上司對下屬,不得下達違反公司規定、國家法律、道德規范的命令。接到這樣的命令,下屬可以拒絕執行。如果出現上司還要求下屬執行時,下屬可以向人力資源部舉報。如果舉報合理,舉報將不影響下屬在公司的晉級。如果下屬執行了,自己感覺是違反公司規定、國家法律、道德規范的指令,他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