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衛生用品公司,擁有員工1600人,公司里有一名48歲的導購,2月加入公司,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到公司后首次購買社保(之前沒有買過社保),7月查出患癌癥,至今一直休病假,而公司也一直按照病假待遇發放,公司覺得她的醫療期原本只有三個月,已經延長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慮,要求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補償金賠償金依法給予,但是員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辦理解除手續。
這時候是考驗HR能力的時刻,面臨兩難的境地,既同情員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讓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損,到底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在醫療期限將到時,公司應出具書面返崗通知書,若不發,會存在漏洞,所以不管情況如何特殊,這一程序也應該有,不能少。即使將來真沒有辦法需要辭退的話,前面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該導購48歲了,工作年限應在10年以上,但在本單位工作僅一年多,所以應當享受正常的病假期限為6個月,但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現在公司已經給予了24個月的病假,如果公司不同意再延長期限,而只有勞動部門同意也是不可行的,雖然員工本人不同意解除。
第三,其實,說到底,員工心理有擔憂,害怕失業,害怕給家庭帶來的巨大壓力,所以只能抓住公司“這根最后的稻草”一搏,員工沒有壞心,可能就是單純的想減輕家庭的經濟壓力,所以公司在給員工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外,建議可以給一些額外的經濟補償,或者組織依稀員工關愛活動,號召大家獻出愛心,幫助同事,為該員工募捐,這也能從一定程度上讓員工緩解經濟壓力,還能讓員工感受到公司對自己的真心。
第四,要處理好員工患癌癥而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一定要借用公司內、外部所有資源,包括員工家屬、政府部門等,二是公司要動用多方資源給予該員工最大的資助,讓員工和家屬感受到溫暖,更不用擔心自己離開世界后家屬的后顧之憂,可以安心、安靜、勇敢的面對病魔,說不定信心、斗志上來后,癌癥也會奇跡般痊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