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章小姐從某外語學院畢業后,被廣州一家培訓機構錄用了。培訓機構安排章小姐擔任外語課程講師。章小姐工作中大部分時間是在培訓地點,在各期培訓班的間隙,培訓機構安排章小姐回到培訓機構的辦公場所作接待咨詢、學員回訪、培訓統計、課程設計等工作,培訓機構按月向章小姐發放底薪和獎金。
然而好景不長,近日這家培訓機構突然換了領導,隨后有幾個員工遭到了解聘,章小姐就位列其中。章小姐找到公司領導,索要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公司領導卻表示:“我們培訓機構跟你是勞務關系,哪有什么‘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章小姐一直認為自己和培訓機構之間是勞動關系。她感到非常氣憤,只好申請勞動仲裁。章小姐雖然與培訓機構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她保存了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出入證、課程安排表、考勤表,以及歷次工資發放時候的工資條。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章小姐與該培訓機構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裁定該培訓機構向章小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并非只有到單位打卡才是上班
一提到“上班”,大家往往想到的是勞動者到用人單位上班。而本案中章小姐的工作是培訓,她有可能長時間在培訓地點上班,有時候甚至是單獨面對培訓學員,但是這些情形,都不能否認她是在履行培訓機構安排的工作職責。她授課的時間是培訓機構確定的,課程的內容和進度也是培訓機構確定的,培訓機構向她發放工資。從這些情況分析可以得出“章小姐與培訓機構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的結論。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保留好工作證以備舉證之需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文件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記錄;五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