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條 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 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 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 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 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 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 全年出滿勤的;
9. 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 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 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 精神獎勵
(1) 記大功;
(2) 記小功;
(3) 嘉獎(獎狀、獎品);
(4) 授予榮譽稱號。
2. 物質獎勵
(1) 一次性獎金;
(2) 加薪;
(3) 晉級;
(4) 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 獎勵規則。
1. 記大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 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 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 記小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 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 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 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 嘉獎對象。
(1)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 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 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 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其他獎勵規定。
1. 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 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 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 稱號;
4. 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 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 獎勵程序。
1. 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 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 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4. 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 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 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 精神處罰。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記小過;
(4) 記大過。
2. 物質處罰。
(1) 一次性罰金;
(2) 降級、撤職(減薪);
(3) 留用察看;
(4) 辭退。
第十條 過失分類。
(一) 甲類過失。
1. 記大過后仍再犯;
2. 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 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 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 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 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 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 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 乙類過失。
1. 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 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 泄露公司機密;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 丙類過失。
1. 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 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 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 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 連續曠工2天;
8. 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9. 造謠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