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達到和保持工作高效,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作用,特制訂本條例。
二、嘉獎、晉升: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晉升。
1.對改善管理、改良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有重大貢獻者;
2.在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3.績效考核評分極優,獲總經理獎勵基金者。
三、獎勵: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工作積極熱心、技術全面過硬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見義勇為,為保護國家或公司財產不顧生命安危挺身而出者;
4.提出合理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四、紀律處分
1.輕度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視情節予以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
2.嚴重過失,即多次違規造成惡劣影響者,予以最后警告,并處人民幣_______元以下罰款。
3.經書面警告或罰款后,仍然無視公司制度,或因嚴重主觀錯誤造成公司財產嚴重損失,或涉及刑事案件者,處以即時除名或開除。該處罰無須提前通知,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五、員工申訴:若員工對處分不滿,可直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及行政人事部申訴,行政人事部將視其情節與有關方面調查研究,并作出最后決定。
六、輕度違紀:下列行為列入輕度違紀,將受到口頭或書面警告。
1.工作時或公眾場合衣冠不整;
2.違反考勤規定;
3.上班時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4.無故喧嘩、起哄、吵鬧,影響生活、辦公秩序;
5.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6.違反部門常規;
7.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等。
七、嚴重過失: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予以最后警告,并處_______元以下罰款:
1.脫崗、睡崗、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
2.蓄意破壞、損壞公物;
3.污言穢語、無理取鬧、拉幫結派、尋畔滋事;
4.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5.違抗上級正確命令,無故不完成本職工作;
6.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和聲譽;
7.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輕微損失(_______元以下);
8.違反禁煙、禁酒及其它安全管理規定者。
八、有下列行為者,即時除名:
1.貪污、盜竊、賄賂、行賄、受賄;
2.道德敗壞,參與黃、賭、毒者;
3.參加反動組織、黑社會或邪教者;
4.組織煽動罷工,聚眾斗毆鬧事者;
5.私自兼職者;
6.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損失者;
7.連續曠工_______天、_______個月內累計曠工_______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_______天者;
8.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九、所有獎懲提議均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并填制“獎懲呈報表”,逐級審批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