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要
二、十不要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1.要微笑,以發之內心的微笑為顧客服務;
2.要整潔,
3.要禮貌,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調查屬實給予解雇:
1.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2.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3.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5.竊取公物者。
6.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7.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8.在店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9.威脅店長及在職員工者。
10.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11.在店內賭博者。
12.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13.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店內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14.捏名誣控同事者。
15.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三、福利.培訓及請假
1.員工工資均按月支付,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2.新進員工工資,由店長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總經理核定。
3.新進員工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店內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4.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5.員工加工,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6.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教育培訓課程,員工不得無故拒絕參加。
7.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8.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9.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10.員工出差,填寫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店長核準后,交總經理。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請示店長補準。
11.員工于星期例假日、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12.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規定予以解雇。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3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3日,子女得喪假3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四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二星期。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13.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店長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店長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總經理核辦。
14.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須經店長核準。
15.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證明必須休養者,申報店長給予公傷假。
16.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17.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店長指定代理人,員工離開前應將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指定人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