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保安人員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杜絕一切不良行為,以責、權、利相結合為原則,制定保安人員獎懲制度。
一、獎勵細則
1、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做斗爭,成績顯著者;
2、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分子和偵破案件,成績突出者;
3、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衛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成績顯著者;
4、為搞好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積極出謀劃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議實行后效果明顯者;
5、拾金不昧者
6、年終被評為“優秀員工”、“先進集體”,被評為省、市政府“治安模范標兵”者。
二、懲罰細則
1、值班時收聽收音機、錄音機,收看電視或進行其他與值班無關的事情。
2、擅離職守,經常遲到、早退。
3、酒后執勤上崗,并造成一定后果。
4、未按時交接班,或不按有關規定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檢查時相互推卸責任者。
5、未經部門領導批準,私自頂班者。
6、未經部門領導同意,擅自帶人留宿者。
7、執勤時,衣裝不整,佩戴不齊;執勤中玩忽職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轄范圍內發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極壞影響者。
8、對公司和保安部領導下達的工作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沒有正當理由者。
9、扣留物品不登記,不上交;撿拾物品不報告,不上交者。
10、違反保安器材使用規定,私自隨便轉借和使用。
11、在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下,臨陣脫逃或坐視不管者。
12、法制觀念淡薄,參與社會聚眾鬧事、嫖娼、賭博等,與治安工作人員的應有素質極不相稱者。
13、思想不純,見利忘義,監守自盜或以權謀私,嚴重損壞公司形象者。
14、工作責任心不強,不服從分配,不執行規章制度,并隨意頂撞領導且屢教不改者。
根據錯誤情節輕重進行不同的處罰。對于一些性質惡劣者,影響極壞者應辭退或開除;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