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商戶自帶營業員的管理,提高他們的服務意識,服務水平,規范他們的行為,維護公司形象,特制定如下員工管理制度。
第一條,自帶營業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公司,熱愛服務工作,有一定的營銷服務經驗。
2、年滿18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不能錄用。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身高1.65米,女身高1.60米,身體健康,會講普通話。
4、品貌端正,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自帶營業員上崗前要提交以下材料:
1、近期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2、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商場或商管科將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本人,復印件登記建檔存留。
3、本人健康體格表、婚育證明、計劃生育證明。
4、外地人員須提交“外地流動人員居住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本人,復印件登記建檔存留。
第三條,商場或商管科在審查自帶營業員情況時,有傳染疾病、有過不良記錄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者不能錄用。
第四條,自帶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分店商管科或人力資源部進行培訓。培訓考試合格者,進入試崗期,試崗期30天,由培訓部門發放試崗證。
第五條,試崗期滿,熟悉本崗位工作職責、服務規范及各項規章制度,掌握有關商品知識、銷售環節和操作技能,又無違規違紀者,由組長負責做出實習或試用期工作簽定,報商場或商管科審核,人力資源部考核后,轉為正式上崗,收回試崗證,發放正式工作證。
第六條,試崗期內因違規或沒有掌握商品知識和操作技能等以及組長認為有其它原因需要延長試崗期的,由組長寫出延期申請,說明原因,報商場或商管科備案。允許延期,并明確延期天數,延期期滿合格者,可按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正式上崗手續。
第七條,試崗期內有嚴重違規達兩次以上或試崗延期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取消上崗資格,不再使用。
第八條,試崗證不得無故延期佩帶,否則罰款10元。
第九條,試崗證、工作證的發放、收回要認真登記備案,做到一人一證,證照相符。嚴禁一人多證,多人一證或張冠李戴。
第十條,自帶營業員要妥善保管好試崗證或工作證,不能轉借他人,辭職、辭退或其它原因離店時要及時將試崗證、工作證交回。否則,營業員押金不退。如證件丟失要及時向發證部門報告,申請注銷,交納工本費10元,重新領取試崗證或工作證。
第十一條,自帶營業員上崗后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按照營業員工作、服務流程和服務規范,熱情、周到、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積極努力增加銷售,并協助組長做好柜組帳目手續,商品安全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自覺維護公司的信譽和形象。
第十二條,自帶營業員提出辭職的,經本人寫出辭職書,所在商戶和組長簽字后,到證件管理部門辦理退證等手續。
第十三條,商戶提出辭退自帶營業員的,由商戶寫出辭退說明書,報組長簽字后,通知營業員到證件管理部門辦理退證等手續。
第十四條,自帶營業員不能隨意跳槽,商戶也不能用不正當手段挖公司內部其他商戶自帶的營業員。
有以下情況之一跳槽的營業員,商戶不能再使用,各分店不得發放上崗工作證,若有使用者必須清退。
1、營業員未經商戶同意,擅自辭職跳槽的;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被辭退的;
3、因違規受罰后,為逃避交納罰款,以欺騙手段辭職的;
4、因其他廠商戶高額利誘,不顧現在商戶需要,未經同意而辭職跳槽的;
第十五條,對商戶自帶營業員在公司各分店連續工作滿 3 年,工作出色,業績突出,有較高的工作能力,又熱愛服務工作,本人愿意在本公司工作的,經各分店推薦,人力資源部門考核,符合公司用工條件者,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可以聘用為公司員工,享受公司員工各項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