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為規范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第三條 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第四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部門、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公司職能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局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下屬公司、企業下屬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后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 下屬公司、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上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第八條 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條 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 總經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2.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的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局聘任;
3. 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 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第十條 公司內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職時,可能由內部晉升或調職,出現下列情形進行對外招聘。
1. 公司內部無合適人選時;
2. 需求量大,內部人力不足;
3. 需特殊技術或專業知識須對外招募人才時。
第十一條 甄選員工任用之主要原則是應聘者對該申請職位是否合適而定,并以該職位所需的實際知識及應聘者所具備的素質工作態度、工作技能及潛質和工作經驗等為準則,經所屬部門考核合格任用。
第十二條 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 雇用員工審批表 和 員工登記表 ,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半年至一年。
第十三條 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試用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第十四條 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用者退回原單位。
第十五條 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準的指標內雇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