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有據化的具體要求,可概括為以下九個方面:
1.針對什么樣的行為進行獎勵和懲罰,以及獎勵和懲罰的方式和程度必須事先進行約定,以讓被管理者明白,什么事是該做的,什么事是不該做的,什么行為是可以容忍的,什么行為是不能容忍的,為被管理者提供一個意志行為選擇的依據。
2.對于獎懲的方式、方法必須有事先的約定,無論是獎勵還是懲罰都必須對應于不同的行為和行為程度,有明確的獎懲的方式、方法限定。
3.獎懲的程度必須是事先共同進行的約定,以通過這種約定為被管理者提供一個意志行為選擇的依據。
4.所制定的獎懲依據必須全面公開,讓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能準確、全面地把握其具體內涵和要求,以避免發生為了獎勵而獎勵,為了懲罰而懲罰的無效活動。
5.獎懲依據的制定必須公開透明,避免把獎懲的設定針對具體專門的對象,真正使獎懲成為誘導人們行為選擇的有效激勵措施,和企業激勵機制建設的主體內容。
6.獎懲的依據必須保證相對的穩定,即使要修改也必須有讓人認同的理由,以避免把這種獎懲依據變成沒有約束力的文字游戲。
7.必須嚴格明確獎懲的依據,只能對這種依據制定和公布之后,讓每個人明確了,才具有約束力。不能把新制定的獎懲依據用于其正式頒布之前的行為上。
8.獎懲的依據必須具體明確,不能僅僅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說明。過于原則性的獎懲依據會給獎懲的實施帶來不確定性,從而會降低這種獎懲的激勵作用。
9.必須確定獎懲依據兌現的具體責任人,使應該獲得獎勵的人能夠根據自己的行為主動申報獎勵,同時也使該受到懲罰的行為讓人有地方去舉報,給予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