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不卡视频在线播放,中文字幕亚洲综合小综合在线,亚洲一级大片,免费观看的成年网站不下载

幼兒園收費標準是哪個部門定的

思而思學網

幼兒園收費標準一般是由教育局制定的,如: 《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教財105號文)“實行按類定級收費”的要求,對全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按幼兒園等級和不同情況分別提出新的政府指導價。

(1)日托幼兒園,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費的具體標準為:省級示范園460元、市級示范園400元、優質園300元、標準園200元、一般園160元。考慮到同級幼兒園在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和運行成本等方面存在實際差異等因素,《通知》規定,各類幼兒園可根據辦園實際成本作上下浮動,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20%,并須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2)全托幼兒園,可在日托班標準上適當增加,全托夜宿的,在日托基礎上每生每月增加不超過150元;全托不夜宿的(提供三餐服務),增加不超過40元。

(3)幼兒園舉辦托班,為3周歲以下嬰幼兒提供保教服務的,每生每月可加收不超過30元。

(4)寒暑假期間應家長需要為幼兒提供保教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比平時上浮,但最高不超過20%。 《通知》規定,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須按照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原則,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自行確定,報所在區教育、物價和財政部門備案并公示。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后,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若需變動,必須在下一個年度重新備案并經公示后方可執行。

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收費項目由省級統一管理,收費標準實行屬地管理。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幼兒園不得收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保教費是指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向在園住宿的幼兒提供住宿服務(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伙食費:伙食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托管費:托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是指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在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時)為幼兒提供托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三)校車費:校車費是指幼兒園自設或者租用車輛接送在園幼兒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以及外出活動費、園服費等。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二章 公辦幼兒園收費

第九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及服務性收費中的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公辦幼兒園托管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籌考慮政府投入實際及規范化辦園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十一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

第十二條 提出制定或者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二)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擬制定的收費標準或者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成本情況以及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擬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下列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一)差額撥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辦幼兒園;

(二)部隊、高校、企業(國有集體)、街道、社區舉辦的公辦幼兒園。

新建幼兒園(含設立分園)暫未定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等級及試行收費標準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執行,待定級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公辦幼兒園為不滿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含小托班),收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 公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伙食費應當單獨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況,當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額應當滾動下月調整使用,每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結余部分應當全部退還。

第三章 民辦幼兒園收費

第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政府財政補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門批準的幼兒園等級等因素提出建議,報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幼兒園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辦園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狀況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于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原則上3年內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

第二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幼兒入園時應當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服務項目和內容。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可以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具體收費方式由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方式,按照雙方合同約定。

收費標準調整自新學年開始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財政票據;服務性收費、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和住宿費使用稅務發票。

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確有必要,家長自愿、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支出應當由幼兒園支付的任何費用。

校車費的收取堅持自愿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提高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插班生保教費按插入班級的收費標準收取。

幼兒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保教費按月計退。由于幼兒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交保教費。

因幼兒園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收取的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按日計算,費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以提出請假申請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學前教育扶困資助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給予相應的資助。對在公辦幼兒園接受保育教育服務的殘疾幼兒,免收保教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九條 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報告制度。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填報日常收費情況變更報告表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年度收費收入支出情況,應當填報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門戶網站等形式,常年對外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優惠政策、執行時間、咨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施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以及退費辦法和優惠減免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統籌、截留、擠占、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三十二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監管,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及財務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管檢查所需資料。幼兒園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一)公辦幼兒園及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二)公辦幼兒園及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者幅度收費的;

(三)幼兒園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在幼兒注冊前或者跨學期預收保教費、住宿費,在一個學年內同時采取按月或者按學期兩種方式收取保教費的;

(五)在保教費外以開辦或者變相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收費的;違反規定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的;

(六)不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發布的招生簡章和招生信息內容與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一致的;

(七)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6月20日印發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前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熱門推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