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自2011年秋季實施以來,對規范我省幼兒園收費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有些政策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需要。為此,我省重新修訂完善該辦法,自秋季開學起執行。
新辦法取消了原來價格主管部門對民辦幼兒園備案的收費標準進行審核的規定,改為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保育教育費標準,向批準辦園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公辦園小小班收費標準提高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新辦法對公辦幼兒園小小班和寒暑假留園班收費有規定:由原來的在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相應上浮20%提高為30%。寒暑假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在正常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上浮30%提高為50%。
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學期或按月收取
幼兒園保育教育費采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的辦法,采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個學期按4個半月計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僅指幼兒園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實際天數收取。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份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采取兩種方法收取。
代辦項目和伙食費開支范圍有變化
在代辦項目方面,由原來的伙食費、省規定的幼兒園教育活動必備的學具、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費(僅限全日制、寄宿制),改為為伙食費、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寄宿制)。
伙食費開支范圍由原來的只能用于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擴大為用于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和燃料費用(扣除教職工消耗部分)。
伙食費退費規定由原來的幼兒在繳納費用后因故請假的,從請假的第二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改為幼兒在繳納伙食費后因故連續請假3天及以上的,從請假的第二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時直接退還幼兒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