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南退休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
據云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廳相關負責人透露:此次調整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而進行的。
關于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原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職在編人員,10月1日前被單位辭退或辭職,流動到企業工作或者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曾中斷繳費的人員,其建立個人賬戶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經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招收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后由企業招用再就業的,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應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曾中斷繳費的人員,1995年9月30日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三)辦理退休手續后,基本養老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6〕139號)及相關配套規定的待遇計發辦法計算。
(四)符合上述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申請重新認定繳費年限并按退休當年有關政策計算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部分從重新認定次月起發放。
關于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補充
正常退休及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0年以上(含視同繳費年限)且未中斷過繳費的人員(不含辦理補繳手續的人員),實際繳費的加權平均指數高于0.6(含0.6)的,月基本養老金如低于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計發;實際繳費的加權平均指數低于0.6的,月基本養老金如低于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40%的,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40%計發。國家有新的規定,遵照執行。
2017年云南企業養老金調整方案為何遲遲未落地
云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國家人社部及財務部對2017年退休養老金調待的要求,各省應在2017年6月底前將退休養老金調待方案上報人社部及財務部,方案批準后,在2017年9月底前實施。目前,云南省的退休養老金調待方案已上報人社部與財務部待批,人社部與財務部批準后,預計9、10月份即可執行到位,并從1月1日起補發。
2017年云南企業養老金能漲6.5%?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人社部規定這個調整水平是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總體水平,不是簡單的對每個退休人員都按6.5%增加養老金。對于個人來說,由于繳費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養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實際調整的水平也會存在一定差距。
2015年云南省月人均養老金達2182元。沃保網小編按人社部規定6.5%的調整幅度粗略計算,調整后云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增加約142元。不過這還只是估算,僅供參考,具體怎么調還需要看具體云南省最終公布的政策。
具體的養老金政策,建議工作日時候具體咨詢云南社保中心。咨詢電話12333。
云南省社會保險局
地址:昆明市關上中路85號
電話:0871-7195820
附: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中央駐滇行業、省直屬管理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至法定退休年齡、在云南省境內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經本人自愿申請,可持戶籍資料在戶籍所在地或憑云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關于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原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職在編人員,10月1日前被單位辭退或辭職,流動到企業工作或者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曾中斷繳費的人員,其建立個人賬戶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經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招收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后由企業招用再就業的,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應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曾中斷繳費的人員,1995年9月30日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三)辦理退休手續后,基本養老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6〕139號)及相關配套規定的待遇計發辦法計算。
(四)符合上述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申請重新認定繳費年限并按退休當年有關政策計算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部分從重新認定次月起發放。
三、關于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補充
正常退休及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0年以上(含視同繳費年限)且未中斷過繳費的人員(不含辦理補繳手續的人員),實際繳費的加權平均指數高于0.6(含0.6)的,月基本養老金如低于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計發;實際繳費的加權平均指數低于0.6的,月基本養老金如低于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40%的,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40%計發。國家有新的規定,遵照執行。
四、關于參保人員延長繳費的辦法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執行。
申請延長繳費的人員,仍在單位工作的,可按單位參保辦法繼續參保繳費;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繼續參保繳費。《社會保險法》實施(2011年7月1日)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靈活就業人員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延長繳費人員累計繳費至滿十五年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關養老保險待遇。
五、其他
(一)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