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省情實際,決定整合全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如下:一、基本原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兩個率先”總要求,著力構建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一是政府主導與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二是從城鄉居民實際情況出發,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三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四是省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二、目標任務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整合新農保與城居保制度,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先行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市、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已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及已享受新農保和城居保待遇的人員,全部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三、參保范圍具有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以上、60周歲以下,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四、基金籌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個檔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當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按規定逐年繳納保費,多繳多得。省根據國家要求和經濟發展及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各地可按制度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繳費方式。(二)集體補助。充分發揮我省集體經濟優勢,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體補助機制。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農村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集體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含中央財政)對市、縣(市、區)按人均財力分檔給予補助,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重點傾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選擇100元-4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選擇500元-8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選擇900元-12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補貼標準限低不限高,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貼標準,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五、建立個人賬戶政府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利息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六、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2013年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80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提高和增發部分的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2009年12月29日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已年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其他養老待遇的,不需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2009年12月29日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未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繳費至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止。其中,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要引導城鄉居民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鼓勵長期繳費,多繳多得,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八、待遇調整根據國家新農保和城居保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九、基金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市、縣(市、區)為統籌地區,條件成熟時實行省級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加強基金收入、支出、結余的監督,實行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認證和公示,并接受群眾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基金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基金的籌集、存儲、上解、發放等工作。十、經辦管理服務各地要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以參保、繳費、領取、查詢為主體的便民快捷服務體系建設,實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整合現有資源,鼓勵建設“五險合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切實解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必要的工作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十一、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十二、加強宣傳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居民老有所養、促進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增進全社會特別是城鄉適齡居民對該項政策的了解,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該項工作的良好氛圍,促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十三、相關制度銜接《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9〕155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1〕144號)規定的各項政策與本辦法整合,蘇政發〔2009〕155號文件和蘇政發〔2011〕144號文件同時廢止,自1月1月起,統一按本辦法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五保”供養、優撫對象、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和轉移接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