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明年實施 繳費分12個檔次
明年1月1日開始,我省城鄉居民將享受新的“江蘇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作為過去“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升級版,“基本養老保險”在繳費范圍、政府補貼等多個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重新更名: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
據了解,這次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實就是過去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名而成。但新制度并非僅僅是換了名字這么簡單。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合理分擔個人(家庭)與政府責任,科學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強化基金管理監督和經辦管理服務,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層次,建立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
此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激勵機制,完善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平穩可持續發展。
覆蓋范圍:
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基本保險的覆蓋人群涵蓋了具有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他們都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的繳費檔次,原則上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當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并且明確參保人員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
補貼方式:
困難群體保費可由政府代繳
新制度中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并且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同時,還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養老賬戶:
繳費超過15年,每年增發1%
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政府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助以及個人賬戶利息,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其中,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15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并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提高和增發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其他亮點:
養老賬戶資金可轉移可繼承
有關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新制度規定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并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具體標準和補助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信息核對機制,確保不虛、不重、不漏、不錯。
對于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此外,還要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