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細則解析
據《新聞晨報》報道,養老地產高速發展的背后也有隱憂。多位業內人士透露,過去有的開發商涉足養老地產,其實本意是規避繳納土地出讓金和限購政策。此外,也有的項目號稱“養老房”,實則是變相的“會所”、“酒店”,看似豪華實則缺乏基本的養老設施和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能力,產權性質也不明。
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圍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約法三章”。
《意見》首先明確界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土地,才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占用土地,不屬于此范圍。
《意見》規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使用權可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否則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
《意見》還規定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