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防范住房公積金運行風險,發揮住房公積金在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管理的通知》(閩建金〔2017〕1號)精神,經第四屆三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我市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申請貸款的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期限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期限由現行的職工所在單位須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職工須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至今,調整為職工所在單位須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職工須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至今。
二、設置結清首次貸款至申請第二次貸款間隔期
職工2003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貸款)結清滿2年后,方可申請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調整第二次貸款最高可貸額度計算口徑
(一)設置第二次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的流動性調節系數
1.流動性調節系數按以下標準確定,按季度調整: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于每季度初在三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向社會發布流動性系數調整公告,并在公告的次月執行;
3.全市個貸使用率(含公轉商貼息貸款)=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100%。
(二)按流動性調節系數計算第二次貸款最高貸款額度
1.第二次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市管委會確定的現行最高可貸額度×流動性調節系數(按申請貸款所購房屋交易備案登記時間的月份對應市公積金中心發布執行的該月份流動性調節系數)。計算結果保留到萬元,萬元以下進一取整數。
2.按流動性調節系數計算第二次最高可貸額度明細如下:
四、政策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政策調整自2020年2月1日起執行,以借款申請人(含配偶)申請貸款所購房屋交易備案登記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