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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國家規定每月為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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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即將到來,防暑降溫費又將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防暑降溫費國家規定吧!

天津防暑降溫費國家規定

天津市開始迎來高溫天氣,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2017年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每月為158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用人單位應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崗職工發放,不得以實物代替。

據了解,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是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265元,以此推算,2017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約為158元,四個月合計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同時,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戶外勞動者,按照本市《關于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按天發放高溫津貼。具體每天的發放標準為:上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職工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天,再乘以12%,以此推算2017年標準為29元。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不能代替防暑降溫費,必須以貨幣的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代替。

棗莊市防暑降溫費國家規定

天氣炎熱,不少職工的工資表里多了一項防暑降溫費,但多數市民并不知道防暑降溫費標準是多少。王女士說她每年有300元的防暑降溫費,而趙先生說他可能是500元,某私企的職工林女士則表示,從未領過防暑降溫費,每到夏季,單位會發一些風油精、蚊香之類的生活用品,去年還發了某超市的購物卡。那防暑降溫費到底應該怎么發放呢?

近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我市執行了新的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根據2015年8月省人社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我市適當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后,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由每人每月120元提升為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由每人每月80元提升為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據了解,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從事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環境作業的人員,都可獲得高溫補貼。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我國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頒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中暑作為國家法定職業病,要想認定為工傷,必須憑職業病鑒定機構開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局提請工傷認定。

延伸閱讀:防暑降溫費幾種處理途徑

(一)全體職工都有的防暑降溫費

很多企業,無論職工是否在高溫下工作,都會發放防暑降溫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件規定,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和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不隨同工資一并發放、所有人都有的防暑降溫費,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二)只有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才有的防暑降溫費

有些企業只給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這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支出,是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而非職工福利,應屬于勞動保護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因此,企業為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應屬于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非貨幣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不少企業在夏天發放飲料,如何界定也很重要。

(一)企業所得稅

首先,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用品,應視同銷售。文件還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由于大多數企業的防暑降溫用品是外購的,因此不產生視同銷售所得。

其次,費用界定。全體職工都有的飲料,屬于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稱的“非貨幣性福利”,計入職工福利費;只有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才有的飲料,屬于勞動保護支出。

(二)增值稅

全體職工都有的飲料,屬于職工福利費,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只有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才有的非貨幣防暑降溫費,屬于勞動保護支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綜上所述,對于防暑降溫費,應區別處理。若隨同工資一并發放,則無須區分,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則需區分:向全體職工發放的,屬于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向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的,屬于工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因此,應正確區分防暑降溫費的性質,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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