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大家進行社保查詢,今天準備了山西養老保險查詢個人賬戶查詢系統,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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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惠民新政,2017年起,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下稱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人社行政部門將不再辦理退休審核。
山西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此舉在于簡化行政審批,提高工作效率,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今后,凡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經辦機構)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個人信息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和視同繳費年限等,與本人原始檔案記載信息完全一致準確的,經辦機構直接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凡參保人員個人信息記錄不完整、不準確,經辦機構難以直接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單位要按經辦機構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參保人員的信息補錄工作。首先要對近3年內正常退休人員的信息逐人逐項與經辦機構核對,提前做好信息補錄或修正工作,中斷繳費的要按規定及時補繳,以確保經辦機構核實工作高效運行。其次對近3個月內正常退休人員按規定做好公示,增加透明度,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參保單位未與經辦機構核準參保人員信息而延誤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延誤欠發的待遇由參保單位補發。因信息不準需重新核定養老金的,超發部分經辦機構要全額追回;欠發部分,屬經辦機構責任的由經辦機構負責補發;屬參保單位責任的由參保單位負責補發;屬參保人員個人責任的,不予補發。
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仍由人社行政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核)手續:按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企業政策性破產等其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或延長退休年齡的;經辦機構與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在出生時間、工作時間、崗位工種、繳費年限等方面發生爭議的。
參保人員對經辦機構辦理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手續有異議的,可向參保單位提出申請,參保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參保單位可向同級人社行政部門申請復查。
根據省人社廳部署,山西基礎管理規范、原始檔案和參保人員賬戶記錄等信息完整準確健全的地方,將盡快組織實施新辦法;基礎薄弱的地方,將從強化基礎管理入手,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在年底前按新辦法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