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個月來許多城市都出臺了限購政策,成都更是一個月內連發兩項通知,具體情況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政策解讀吧!
二手房首次成為限購對象
限購新政1:擴大住房限購范圍
將二手住房納入限購范圍,購房者在住房限購區域購買二手住房的,應符合成辦發〔2016〕37號、成辦發〔2016〕45號文件規定的購買商品住房條件,且只能新購買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解讀:
符合在限購區域內購房資格者,在2017年10月1日后,未新購買商品房的,可以新購一套住房,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只能再買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為限購對象,也就是說二手房是從3月24日之后計入,去年10月1日限購政策后,購買二手房的客戶,仍然可繼續新購一套。
案例:
王小妹在高新南區上班,2017年10月1日,在高新南區買了1套新房,現在根據新政,今天開始,她不能在高新南區繼續購買新的住房了,無論是新房或者二手房,她已經沒有購買資格;周小妹也在高新南區上班,2017年10月1日之后,她在高新南區買了1套二手房,根據新政,從今天起,周小妹還有資格在區域內新購1套住房,但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她都只能再買一套。
限購區域分三塊,高新南區可買錦江房
限購新政2:強化區域職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區域內購買住房的,購房者須具有限購區域戶籍,或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限購政策繼續按成辦發〔2016〕45號文件執行,但其中非本區戶籍居民須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解讀:
因限購區域擴大了11個區域,包括此前的高新區和天府新區累計13個區域。購房資格認定從1年變2年。限購的區域可以劃分為三個部分:高新南區、天府新區、其他11個限購區域。根據成都市房管局的最新解讀,在其他11個限購區域內,可以交叉購買;高新南區和天府新區,可以在其他11個限購區購買一套,但在其他11個限購區購買一套后,就不能在高新南區或者天府新區買房;高新南區和天府新區,繼續執行去年的政策,彼此不能交叉購買。
案例:
劉大姐戶籍在錦江區,2017年10月1日前購買過一套商品房,但她仍可以在其他11個限購區域(即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再買1套住房,但是不能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或者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買房。
嚴禁補交社保違規買房
限購新政3:加強購房資格審核
非本區域戶籍居民不得通過補繳社會保險在限購區域購買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部門協作,加強購房資格審核,確保住房限購措施落到實處。
解讀:
“非本區域戶籍居民不得通過補繳社會保險在限購區域購買住房。”同時不再將繳納個人所得稅作為取得購房資格的途徑,并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審查,防止弄虛作假。這一條,在前兩條的基礎上又進行了更深入的限購,嚴格了購房資格審查。
案例:
張哥本來在金牛區上班,戶口也在金牛,但他看上了天府新區的一套房子,在本次限購新政之前,他找到自己在天府新區開公司的朋友,假冒朋友公司的員工補交了1年社保,拿著假社保以騙取天府新區購房資格。而現在,張哥這種行為不再被允許,新的限購政策對這種行為明令禁止。
引進人才買房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
限購新政4: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對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后,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但所購商品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載入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
解讀:新政支持重大項目和創新創業,對“人才引進”的購房需求給予了區別的對待,這讓有意來蓉工作和生活的各類符合要求的人才并沒有置業的障礙。只要獲得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相關手續并未公示),允許買房,但是買到的這套房子5年內不能上市轉讓。換句話說,只能自住或出租,遏制投機炒房行為。
打擊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限購新政5: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嚴厲查處違規收取誠意金、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偽造或虛開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
解讀:該條新政針對開發商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是防止開發商推高樓市價格的有效手段。“誠意金”并非“定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前收取“購房誠意金”,并與排號、認購等行為掛鉤,這種資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質,此種行為將消費者置于非常弱勢的地位,其權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同時給房地產市場秩序以及金融市場秩序帶來極大風險。
而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通常是開發商在政策不允許開發商隨意漲價的“調控”手段下的鉆空子行為。成都去年出臺相關規定,“同一項目分期建設銷售的,價格增速不得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而少數開發商就通過“改精裝,虛高裝修費”,甚至強加裝修條款讓購房者買單。
偽造或虛開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行為,則更是違法行為。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及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37號)、《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45號)、《關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17〕10號)等文件要求,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防范住房信貸業務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合規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房地產經營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購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盤惜售行為,不得以虛假裝修、虛高裝修價格等變相提高房價。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未在30日內申請預售許可或不接受預售申報價格指導的,房管部門可在1年內不受理其預售許可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提供或與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假按揭、贖樓貸、尾款貸等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進行或協助進行虛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協助偽造收入證明,不得挪用或協助挪用商品房預售款、存量房交易資金,不得違背房地產真實價值進行評估協助進行高估騙貸。
各銀行業機構要切實規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的合作行為,健全合作退出機制,通過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公開選聘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咨詢等中介機構開展合作,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等合作方的約束和考核,避免信貸及道德風險。對于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前述違法違規問題的,各銀行業機構應立即終止與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業務合作,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糾正前不得撥付后續信貸資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各銀行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與2年內受到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處理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合作。
二、嚴格落實各項房地產信貸調控措施
經人行成都分行會同四川銀監局,指導四川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對成都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出調整,各銀行業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嚴格落實差別化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配合做好成都市房地產調控工作,促進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部門適時對成都市住房限購區域內的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將嚴肅問責。
三、嚴格住房貸款合法性審查
各銀行業機構在進行購房貸款資格審查前,應通過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系統核查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網上簽約狀態,甄別房屋交易的真實性,對未在網上簽約的,暫不予受理,從嚴防控信貸風險。
四、嚴格執行房貸認定標準
各銀行業機構在審核住房信貸業務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定查詢成都市房產檔案信息系統、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系統、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于購房貸款申請人的住房記錄、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等查詢情況要留檔備查。
五、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
各銀行業機構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中國銀監會四川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信貸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銀發〔2016〕188號)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首付資金真實性檢查要求,嚴禁購房者通過首付貸、個人消費貸、個人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購房杠桿、變相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行為,嚴禁加大購房杠桿行為。
六、嚴格審核還款能力
各銀行業機構要嚴格落實月供收入比不超過50%等政策要求,強化購房人收入證明材料審核,防范投資投機信貸風險。對于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貸。對于已成年、未就業且沒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可相應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七、嚴格防范投機炒房
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買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各銀行業機構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督促支行網點嚴格遵守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及自律機制確定的自律要求,不得為投機炒房行為提供貸款支持,不得違規為不具有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發放住房貸款,不得違反住房貸款條件、貸款比例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劃付商品住房預售款,對支行網點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市房管局市金融辦 四川銀監局 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