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接收軍隊士官轉業干部條件的意見
一、重慶市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的條件
(一)常住戶口在重慶市,且從重慶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戶籍從重慶市大專院校畢業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常住戶口在重慶市的;
(三)夫婦同為軍隊干部,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出生在重慶市或從重慶市入伍的;雙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轉業,留隊一方在重慶市駐軍服役,且具備配偶隨軍條件的;
(四)軍隊轉業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慶市有常住戶口,且有縣以上人事部門證明身邊無子女的;
(五)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在重慶市的;
(六)軍隊轉業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慶市有常住戶口,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或從事飛行、艦艇等艱苦崗位連續工作滿10周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二等乙級以下),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
(七)對不符合重慶市接收安置條件但具有博士學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特殊專業技能的軍隊轉業干部,確系重慶科研、教學、生產第一線急需,本人愿意到重慶市安置并經軍轉安置部門同意的;對在本區縣(自治縣、市)不能對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學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等人才,市內其他地區或單位科研、教學、生產第一線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區縣(自治縣、市)調整安置。
二、主城七區(本文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部新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的條件
(一)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由主城七區接收:
1、軍隊轉業干部入伍時為主城七區常住戶口,且從主城七區入伍的;
2、非主城七區入伍的轉業干部,配偶婚前為主城七區常住戶口的,結婚時間須滿2周年。其中:軍隊轉業干部再婚前的配偶為主城七區常住戶口,再婚配偶婚前為主城七區常住戶口的,再婚時間須滿1周年
;
3、非主城七區入伍的軍隊轉業干部,配偶隨軍調(遷)入主城七區,取得主城七區常住戶口須滿2周年;
4、非主城七區入伍的雙軍隊夫婦,同時轉業需進入主城七區的,其中一方在主城七區駐軍服役須滿2周年,且符合配偶隨軍的條件;一方轉業,留隊一方在主城七區駐軍服役滿2周年,且符合配偶隨軍的條件;
5、父母(配偶父母)調(遷)入主城七區,取得主城七區常住戶口滿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區人事部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駐渝單位和市、區屬單位主管人事部門出具身邊無子女證明的,可由出具證明的區或單位負責接收;
6、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周年,且從艱苦地區(崗位)轉業或獲戰時三等功、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主城七區有常住戶口的;
7、軍隊轉業干部系大專院校畢業分配入伍,入學前在主城七區有常住戶口的。
(二)軍隊轉業干部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主城七區接收范圍:
1、軍隊轉業干部由主城七區入伍,配偶系非主城七區常住戶口、在非主城七區工作的,原則上由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接收;
2、軍隊轉業干部由非主城七區入伍,其配偶采取投親靠友或購房等辦法取得主城七區戶口,或配偶的戶口所在地與配偶的正式工作單位跨區縣(自治縣、市)分離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入伍地或配偶正式工作單位所在地接收。
三、軍隊轉業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慶市不予接收
(一)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領導職務的;當年1月1日以后調整職務或專業技術等級的;當年4月1日以后晉升軍銜或調整文職干部級別的;
(二)當年3月31日以前滿50周歲的;
(三)軍隊干部服現役時間未達到《現役軍官法》規定最低年限的;
(四)二等甲級以上傷殘,正在住院治療不能按期報到和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七)被開除黨籍或勞動教養喪失干部資格的;
(八)其它原因不宜作轉業接收安置的。
四、軍隊轉業干部從報到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其患有精神病、麻瘋病、癌癥等嚴重疾病以及有本《意見(修訂)》第三條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回部隊。
五、對不服從地方分配或超過規定報到時間3個月未報到的軍隊轉業干部,軍轉安置部門將其檔案退回部隊,2年內不再接收;對因不符合重慶市接收條件,以弄虛作假,提供失真證明材料等手段達到進入重慶市安置目的的,經查證核實,檔案退回部隊,3年內不再接收。
六、地方工作人員在軍轉安置過程中徇私舞弊,參與弄虛作假,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黨紀政紀查處;對軍隊人員或轉業干部本人弄虛作假,出具、辦理失真證明材料的,除向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專題報告和視情況給予通報外,可商請部隊查處。
七、重慶市或主城七區接收條件的未盡事宜,比照《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及本《意見(修訂)》的相近條款執行。
八、本《意見(修訂)》從下發之日起實行。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意見(修訂)》不一致的,以本《意見(修訂)》為準。
九、本《意見(修訂)》由重慶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