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通過,彰顯了我國嚴格治黨的決心。為大家搜集的一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通過:“七一”前再亮從嚴治黨利器”,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即將迎來建黨95周年之際,中共再度釋放出從嚴治黨的強烈決心。
“七一”前再亮從嚴治黨利器
根據官方發布的新聞通稿,這次政治局會議指出,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此外,會議指出,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本月7日,官方曾發布消息稱,日前,*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征求意見。
王岐山在講話中指出,制定問責條例就是要把利劍高懸起來,告誡和警示全黨,黨中央對問責是動真格的,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就要被追責。
此外,王岐山還強調,制定問責條例要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黨章、聚焦政治責任,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開展問責。要抓住“關鍵少數”,直指壓力傳導不下去這個突出問題,讓從嚴治黨嚴起來實起來。
專家解讀:治理官員只要權力、不擔責任的現象
目前,此次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具體內容尚未公布,但是通過政治局會議的相關表述,已經可以透視出中共這部黨內問責條例的諸多側重點。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對中新網記者分析,此次會議強調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這就頗具針對性。
馬懷德說,此前中共黨內也有諸多問責制度,但是,就執行效果來看,問責存在不平衡、不主動的現象,影響問責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一些領導干部不作為、亂作為、不擔當的現象突出。
“比如,被動問責的多,主動問責的少。一個問題出現了,有領導批示、有上級督辦這樣的問題就問責的多、問責的快,其他問題就少問責、不問責。再比如,一些問題,直接責任追究的多,領導責任就追究的少,主體責任沒有落實。問責不力,官員的責任意識就無法形成,從而出現了官員只想要權力,不想擔責任的現象。”馬懷德說。
此外,針對會議強調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的相關表述,馬懷德說,這個要求就是將黨內問責更細化、更具體、更明確。
馬懷德分析,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需要黨的每個組織和每個黨員干部共擔,以前總在強調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但是對于黨內的不同系統來說,落實從嚴治黨和權力問責,責權需要分的更細致。
“既然是全黨的問責條例,就要細致說明責任‘誰來問、問什么、怎么問’的問題,有必要明確到具體的系統和部門,組織系統的責任誰來問、問什么、怎么問,宣傳系統、統戰系統、政法系統等,這些都需要明確。”馬懷德說。
制度背景:中共問責制度從分散走向權威
關于中共的黨內問責制度,此前比較為人熟知的是中辦、國辦在2009年頒布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這個暫行規定至今已有7年。但是,中共關于問責的相關制度規定并不僅限于這一個。
馬懷德介紹,此前,中共黨內問責制度較為分散和零碎,現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與問責相關的多達119部,其中專門規定問責的就有12部,這其中就包括上述《暫行規定》。在此次全黨的問責條例出臺之前,涉及黨內問責的制度不僅較為分散,且存在表述不一、概念不清、內容不聚焦、可操作性不強等諸多問題。
記者注意到,2013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適時修訂《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問責情形、規范問責方式。抓緊制定嚴格做好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嚴格被問責干部復出條件、程序和職務安排等,保證問責制度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
馬懷德表示,中辦、國辦此前印發的上述《暫行規定》是在十八大前,并且由中辦、國辦聯合下發,體現出內容還是在行政問責的層次。如今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一部黨內法規,它的權威性、系統性,以及對十八大之后新情況、新問題的針對性都更強了。
十八大以來,包括《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中共從嚴治黨的制度“籠子”一再扎緊。
馬懷德說,從《暫行規定》升到《問責條例》,意味著中共將問責制度通過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支撐又有了重要一環,在“七一”前夕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這部問責條例,再度釋放出中共從嚴治黨的強烈決心。(來源:中國新聞網 記者:闞楓)
其實,制定問責條例早就是計劃中的事。
今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問責條例。
就在20多天前,中紀委網站發文披露,*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京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并到遼寧省召開座談會,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征求意見。
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沒有最嚴只有更嚴,僅僅半年的時間問責條例就制定完成并審議通過,這也充分反映了以*同志為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
為什么要制定問責條例?
在上次的座談會上,王岐山明確給出了答案。他強調,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薄、組織渙散、紀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管黨治黨不嚴、責任擔當缺失,搞好人主義、一團和氣。“制定問責條例就是要把利劍高懸起來,告誡和警示全黨,黨中央對問責是動真格的,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就要被追責。”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中辦國辦就曾印發過《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有了《規定》,為何還要制定問責條例?反腐專家李永忠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表示,2009年的暫行規定,有兩點不突出,一是問題導向不突出,二是抓主要矛盾,特別是抓關鍵少數上不突出。這次制定黨內問責條例,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與暫行規定相比,黨內問責條例的問責面也將擴大,原來主要是對領導干部,現在是面對全體黨員。也就是說,這部問責條例管的是所有中國共產黨黨員,是對全體黨員的警示和告誡。
問責條例審議通過讓黨員頭上多了個“緊箍咒”。
去年10月,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此前,《準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修訂后的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而修訂后的問責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還開列了“負面清單”,哪些事不能干,明確標示出來。
從《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到《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體現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進一步深化。這次的政治局會議指出,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各級黨組織都要把自己擺進去,聯系實際、以上率下,敢于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
學習共產黨黨章黨規,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做合格黨員”,如今“兩學一做”活動正火熱進行。如何做一個合格黨員,怎么算不合格黨員?《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內容公布后,黨員領導干部可以對照一下,從“負面清單”中應該能找到答案!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
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
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
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
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
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
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
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
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
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實行問責的程序
第十一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
第十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二)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
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三)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
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
(四)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第十五條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第十六條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干;第十七條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制作《黨政領;《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第十八條《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第十九條組
第十四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五條 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干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制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代問責決定機關草擬。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第十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續工作。
第十九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復問責建議機關。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
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