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問責條例”釋放三大信號
近兩年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黨內法規
★2015年10月12日,*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2015年10月12日,*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6月28日,*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在建黨95周年之際審議通過“問責條例”,再一次彰顯了黨中央從嚴治黨的堅定政治決心,顯示了黨要管黨的信念。把從嚴治黨的政治承諾轉化為具體的制度和行動。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從紀律建設和作風建設抓起,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風”問題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同時堅持嚴厲查處腐敗行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問責條例”的審議通過,則是提高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效能的利器。
從去年“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出臺,到剛剛通過的“問責條例”,都反映了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也說明從嚴治黨的制度支撐正在實踐探索中不斷得到科學化提升
因對下屬單位負責人違法問題未按規定落實黨紀政紀處分,山西省煤炭地質局黨委原書記潘增武被問責。
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部分地區和部門查處的7起典型問題,都是因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被問責,潘增武正是其中之一。
上述通報發布不久,6月28日,*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從嚴治黨拒做“廉潔的庸官”
今年已滿60歲的潘增武,是山西省交城縣人,整個仕途也沒有離開過山西。
18歲時,潘增武參加工作,之后12年間一直在山西煤田地質勘探l48隊工作。
1987年,他開始了在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學院的學習。課業結束后,潘增武擔任山西煤田地質勘探148隊開發公司經理。1996年,時年40歲的潘增武升任山西省煤炭地質局副局長,分管多種經營工作。
2011年8月,他再次晉升,擔任山西省煤炭地質局黨委書記。
就在潘增武擔任山西省煤炭地質局黨委書記不久,2011年11月,山西省煤炭地質局下屬115院原黨委書記閆全福、原院長王剛、原副院長謝平安,因單位行賄犯罪被一審判處刑罰。
一審之后,山西省煤炭地質局對閆全福等3人僅進行了崗位調整,未按規定及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通報中稱,閆全福等3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1月,二審法院對此案下達終審判決。此時,山西省煤炭地質局紀委書記李興武提出,應按規定給予上述3人黨紀政紀處分。然而,潘增武以3人已提起申訴為由仍不按照規定安排辦理。
2015年9月,在山西省委巡視組督促下,山西省煤炭地質局才給予閆全福等3人黨紀政紀處分。
2015年12月,潘增武退休。
2月,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等問題,潘增武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此次通報的7起典型問題中,還包括原上海城建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張焰等人因對巡視發現問題整改不力被問責;江西省上饒市婺源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費長輝因班子成員嚴重違紀且未如實報告有關情況被問責等。
通報指出,被問責的人員作為黨的領導干部,本應恪盡職守、從嚴管黨治黨,卻在實際工作中不敢擔當、失職失責,嚴重背離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對這些行為實施問責再次說明,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
6月28日,*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會議認為,“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釋放了中央將更加實行從嚴治黨的信號,“越往后執紀越嚴,越往后領導干部越要有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
“在當前的反腐敗高壓態勢下,一些領導干部出現了懶政惰政、不作為現象,‘問責條例’的通過,就是要求領導干部不僅要守紀律講規矩,還要有作為。”杜治洲說,“既不能做有作為的貪官,也不能做廉潔的庸官。”
“在建黨95周年之際審議通過‘問責條例’,再一次彰顯了黨中央從嚴治黨的堅定政治決心,顯示了黨要管黨的信念。把從嚴治黨的政治承諾轉化為具體的制度和行動。”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反腐敗“好好先生”將被問責
在7起典型問題中,貴州省貴陽市工信委原黨委書記唐慧榮,則是因單位發生多人違紀違法問題被問責。
在唐慧榮任職期間,11月至2015年2月,貴陽市工信委原黨委委員、總經濟師周冰,投資與技術改造協調處處長屈藝等5人因違紀違法受到查處,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
通報中稱,唐慧榮任職期間,對市工信委有關處室人員長期存在的收受企業賄賂和禮金問題,以及周冰在廉潔從政方面的不良反映和苗頭性問題,沒有足夠重視并采取有效監管措施。
貴州省紀委監察廳網站通報稱,周冰在擔任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委員會科技處、產業政策與投資規劃處、中小企業發展處處長及黨委委員、總經濟師期間,利用管理工業技改項目及資金的職務便利,在申報項目、資金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企業和個人賄賂;假借親屬身份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利用職權,以提供咨詢收取“咨詢費”為名收受賄賂。
2015年11月,周冰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強調,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管黨治黨不嚴不實、“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巡視整改不落實等問題的問責。
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會議認為,“問責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杜治洲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已取得顯著成績,黨內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圍,反腐敗斗爭的壓倒性優勢正在形成,“‘問責條例’的審議通過,則是在反腐敗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真正履行反腐倡廉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宋偉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從紀律建設和作風建設抓起,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風”問題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同時堅持嚴厲查處腐敗行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問責條例”的審議通過,則是提高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效能的利器。
黨內法規體系逐漸走向完善
根據公開資料梳理,黨內問責制度的專門依據,其中之一是中辦、國辦在2009年頒布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此外,黨內問責制度還分散在諸多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中,比如行政監察法、《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暫行規定》等。
有學者統計,現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與問責相關的多達上百部。
2013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適時修訂《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規劃綱要中提出:“進一步明確問責情形、規范問責方式。抓緊制定嚴格做好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嚴格被問責干部復出條件、程序和職務安排等,保證問責制度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
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追求的高標準和管黨治黨的戒尺得到了明確。
1月,*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中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時提出:“問責一個、警醒一片,沒有問責就難有擔當。黨的責任重如泰山。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
宋偉表示,“問責條例”的審議通過,應當是《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修訂升級版,同時也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新理念、新思路。
杜治洲認為,從《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到“問責條例”,不僅是效力層級得以提高,也把過去散見于不同問責規定當中的制度統一到一部黨規中,提升了問責制度的權威性。
“從去年‘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出臺,到剛剛審議通過的‘問責條例’,都反映了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完善,也說明從嚴治黨的制度支撐正在實踐探索中不斷得到科學化提升。”宋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杜治洲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問責條例”的制定,一方面通過問責有利于“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的執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黨員領導干部履行廉政責任,領導干部不僅自身要廉潔,還要管好下屬的廉潔。
“‘問責條例’可以有力強化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落實,也成為問責處理的重要依據。”宋偉說。
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全面從嚴治黨、推進標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級領導干部要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
“七一”前再亮從嚴治黨利器
這次政治局會議指出,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此外,會議指出,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本月7日,官方曾發布消息稱,日前,*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京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并到遼寧省召開座談會,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征求意見。
王岐山在講話中指出,制定問責條例就是要把利劍高懸起來,告誡和警示全黨,黨中央對問責是動真格的,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就要被追責。
此外,王岐山還強調,制定問責條例要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黨章、聚焦政治責任,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開展問責。要抓住“關鍵少數”,直指壓力傳導不下去這個突出問題,讓從嚴治黨嚴起來實起來。
專家解讀:治理官員只要權力、不擔責任的現象
目前,此次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具體內容尚未公布,但是通過政治局會議的相關表述,已經可以透視出中共這部黨內問責條例的諸多側重點。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對中新網記者分析,此次會議強調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這就頗具針對性。
馬懷德說,此前中共黨內也有諸多問責制度,但是,就執行效果來看,問責存在不平衡、不主動的現象,影響問責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一些領導干部不作為、亂作為、不擔當的現象突出。
“比如,被動問責的多,主動問責的少。一個問題出現了,有領導批示、有上級督辦這樣的問題就問責的多、問責的快,其他問題就少問責、不問責。再比如,一些問題,直接責任追究的多,領導責任就追究的少,主體責任沒有落實。問責不力,官員的責任意識就無法形成,從而出現了官員只想要權力,不想擔責任的現象。”馬懷德說。
此外,針對會議強調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的相關表述,馬懷德說,這個要求就是將黨內問責更細化、更具體、更明確。
馬懷德分析,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需要黨的每個組織和每個黨員干部共擔,以前總在強調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但是對于黨內的不同系統來說,落實從嚴治黨和權力問責,責權需要分的更細致。
“既然是全黨的問責條例,就要細致說明責任‘誰來問、問什么、怎么問’的問題,有必要明確到具體的系統和部門,組織系統的責任誰來問、問什么、怎么問,宣傳系統、統戰系統、政法系統等,這些都需要明確。”馬懷德說。
制度背景:中共問責制度從分散走向權威
關于中共的黨內問責制度,此前比較為人熟知的是中辦、國辦在2009年頒布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這個暫行規定至今已有7年。但是,中共關于問責的相關制度規定并不僅限于這一個。
馬懷德介紹,此前,中共黨內問責制度較為分散和零碎,現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與問責相關的多達119部,其中專門規定問責的就有12部,這其中就包括上述《暫行規定》。在此次全黨的問責條例出臺之前,涉及黨內問責的制度不僅較為分散,且存在表述不一、概念不清、內容不聚焦、可操作性不強等諸多問題。
記者注意到,2013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適時修訂《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問責情形、規范問責方式。抓緊制定嚴格做好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嚴格被問責干部復出條件、程序和職務安排等,保證問責制度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
馬懷德表示,中辦、國辦此前印發的上述《暫行規定》是在十八大前,并且由中辦、國辦聯合下發,體現出內容還是在行政問責的層次。如今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一部黨內法規,它的權威性、系統性,以及對十八大之后新情況、新問題的針對性都更強了。
十八大以來,包括《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中共從嚴治黨的制度“籠子”一再扎緊。
馬懷德說,從《暫行規定》升到《問責條例》,意味著中共將問責制度通過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支撐又有了重要一環,在“七一”前夕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這部問責條例,再度釋放出中共從嚴治黨的強烈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