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至少已有27個省份制定了高溫津貼標準,未制定的分別為,河北、黑龍江、西藏、青海等四個省份。
具體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準不一。在這27個省份中,有13個省份發放標準為按月發放,另有14個省份按天發放。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為山西和江西,為240元每月,浙江省為225元;最低的為山東省,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準最高的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為貴州,8元每人每天,與天津相差2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高的多數為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放高溫津貼較低。
全國其他省市的高溫費大致分月補、日補兩種發放標準。
高溫補貼發放意義
高溫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數據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
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著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盡快將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溫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溫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并針對高溫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上海,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 以下的(不含33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 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 (含33 )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天津,35 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 以下的,21元/天。
廣東,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
東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 以下的(不含33 ),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湖南,夏季高溫期間(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在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7 以上時,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溫措施的,應停止作業。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超過35 的,要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防護設備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預防中暑,同時支付防暑津貼。防暑津貼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浙江,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10元/月。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江西,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120元/月;非高溫作業人員100元/月;行政單位和企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80元/月。
重慶,5月~9月,當日最高氣溫在37~39.9 時,高溫津貼額度為每天5~10元,日最高氣溫在40 (含40 )以上時,高溫津貼額度為每天10元~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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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高溫補貼是體現政府關心勞動者的一項制度保障。為保證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關心勞動者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規定,在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基礎上,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說法:《關于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企業在高溫天氣下繼續安排生產,又無法保證適當工作環境的,須按日支付高溫津貼。同時規定了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應注意的是,高溫津貼是以工作環境為發放條件的勞動保護措施,與本市規定的職工普遍享受的福利項目防暑降溫費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