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8省份發放防暑降溫費或高溫補貼的最新標準
省份 | 標準 | 發放月份 | 發放范圍 |
山西 | 240元 | 6月至8月 | 按月發放 |
上海 | 200元 | 6月至9月 | |
江蘇 | 200元 | 6月至9月 | |
遼寧 | 200元 | 7月至9月 | |
福建 | 200元 | 5月至9月 | |
江西 | 240元(室外和高溫) 160元(非高溫) | 6月至9月 | |
浙江 | 225元(高溫) 180元(非高溫) 145元(一般) | 6月至9月 | |
山東 | 200元(室外和高溫) 140元(非高溫) | 6月至9月 | |
北京 | 180元(室外) 120(室內) | 6月至8月 | |
廣西 | 100元至200元 | 6月至10月 | |
湖南 | 不低于150元 | 7月至9月 | |
廣東 | 150元 | 6月至10月 | |
天津 | 全市職工日均工資12% | 6月至9月 | 按天發放 |
甘肅 | 12元/天(高溫) 8元/天(其他) | 6月至9月 | |
寧夏 | 12元/天(高溫) 8元/天(其他) | 6月至9月 | |
湖北 | 12元/天 | 6月至9月 | |
陜西 | 25元/天 | 6月至9月 | |
海南 | 10元/天 | 4月至10月 | |
重慶 | 不低于5、10、15元/天 | 5月至10月 | |
貴州 | 8元/天或168元/月 | 6月至9月 | |
河北 | 1.5元/小時(室外高溫) 1元/小時(室內高溫) | 5月21日至8月31日(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 6月11日至8月20日(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 | |
內蒙古 | 180元 | 未規定具體發放時間 | 日氣溫≥33℃且 室外工作連續6小時 |
新疆 | 10-20元/天 | 室外工作≥35℃或 工作場所>33℃ | |
四川 | 8-12元/天 | ||
吉林 | 10元以上/天 | ||
安徽 | 不低于10元/天 | ||
河南 | 10元/天 | ||
云南 | 10元/天 |
用人單位能否以提供清涼飲料等沖抵防暑降溫費?
答:不能。《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一條規定“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全國各省份也均有類似的規定,例如:《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除高溫補貼或防暑降溫費外,職工在高溫天氣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答: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職工在高溫天氣還享有以下權利: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天氣,調整作息時間:
①日最高氣溫達到40攝氏度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②日最高氣溫達到37攝氏度以上、40攝氏度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③日最高氣溫達到35攝氏度以上、37攝氏度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3)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4)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5)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并采取必要的對癥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6)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8)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勞動者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答:《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省份根據自身具體的情況,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并細化了處罰范圍,例如《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用人單位如不支付勞動者高溫補貼或防暑降溫費,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單位履行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