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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修訂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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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2015年立法計劃安排,省安監局成立了《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起草領導小組及專班,在廣泛調研和反復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針對《條例》修訂的重要性、可行性和修訂了哪些關鍵內容,省安監局做出回應說明。

問:為什么要對湖北省現行《安全生產條例》做出修訂工作?

省安監局: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并于12月1日實施。新的《安全生產法》強化和落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了監管措施,增強了監管執行力;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調整了行政審批項目等。

我省現行《條例》是根據全國人大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對預防和減少我省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安全生產領域許多新的特點和問題已經逐步凸現和暴露出來,安全生產基礎仍然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管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較為突出,安全生產事故還處于易發高發期,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工作亟待加強。而現行條例執行近十年,有的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許多條款與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不一致。

省委省政府歷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發展理念,牢記安全生產“紅線”意識,首位要求,強化安全生產措施,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天津“8?12”事故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專題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我省也先后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范性文件。

因此有必要根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和當前安全生產實際,在總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對現行條例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解決條例的滯后性和不同步性,從立法上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措施,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為促進我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法律保障。

問:《條例》是通過怎樣的過程進行起草修訂的?

省安監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的修訂進程,我省將《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項目列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規劃(2013-2017年)》規劃項目。2013年即啟動了相關修訂工作,2013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財經委及省安監局主要負責人赴孝感、襄陽就《條例》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調研。調研組指出,《條例》實施以來,對我省安全生產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安全生產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條例》有些條款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訂。

8月31日,《安全生產法(修訂)》頒布,進一步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管和責任追究。我局在宣傳貫徹新《安全生產法》的基礎上,在全省進行廣泛調研,成立了《條例(修訂)》起草領導小組及專班,著手起草《條例(草案)》。

2015年,省人大將《條例(修訂)》列入了年度預備立法計劃后,我局起草專班進一步修改完善了《條例》(草案),形成《條例》(征求意見稿),并于去年10月底將該《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發至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省委宣傳部、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質監局等12部門和市州安監局分別提交了書面意見。

在此基礎上,我局于去年11月召開各市州安監局分管局長和法規科長、執法隊長參加的《條例》修改專題座談會,再次聽取大家的意見和建議。劉旭輝局長多次參與《條例》修改,并于2015年12月16日、3月4日和10日組織起草專班對《條例》進行三次封閉修改,3月10日召開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經過10易其稿,最終形成了《條例(送審稿)》。

問:修訂該《條例》主要遵循怎樣的思路?修訂過程中考慮了哪些制度的改進和完善需求?

省安監局:按照國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確定了修訂《條例》的基本思路:

一是在體例結構上遵循《安全生產法》的體例結構,但在內容上一般不重復《安全生產法》已有的規定;

二是提煉本省成功的安全生產管理成果并吸納到地方立法中將之制度化;

三是按照“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對《安全生產法》比較原則的規定予以細化,增強其操作性、實效性,確保《條例》務實、管用;四是按照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適應的要求,將安全生產最新的改革精神和有關要求融入制度措施中。

本次修改《條例》重點強化五個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建立完善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企業負責、職工參與、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構建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格局。

二是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解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問題。

三是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督力度。

四是強化事故應急處置,完善應急救援機制。

五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重對違法行為,特別是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問:修訂《條例》在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負責人具體的監管職責等方面作何改進?

省安監局:《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安監部門綜合監管、行業部門專項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的監管體制。《條例》按照“三個必須”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負責人具體的監管職責:

一是修改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原則,突出了安全發展的要求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安全生產原則(第三條);

二是完善了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增加了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規定(第四十一條);

三是規定了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第五條、第四十二條),以及鄉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高新技術區)管理機構職責(第六條第三款);

四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作為綜合監管部門,對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協調的具體職責和綜合監管方式(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

五是規定了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專項監管職責(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至五十二條)。

問:為了從根本上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條例》在哪些方面做了細化和強化?

省安監局: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只有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條例》充實細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要求,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第十一條);

二是指出了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第十二條);

三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具體職責(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四是規范了危險作業現場、化工園區的安全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條、三十三條);

五是完善了隱患排查措施(第二十六條);

六是增加了特殊人群(中小學生及未成年人)禁止從事接觸危險物品的勞動或參觀危險生產經營場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禁止租用學校、幼兒園房屋、場地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定(第三十四條);

七是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對工傷保險的一種必要補充,也是對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等其他險種的一種替代,有利于保障從業者的權益。為此,我們借鑒《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確保安全生產的決定》的規定,將規范性文件上升為地方法規,明確要求礦山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繳存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第三十七條)。

問:《條例》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方面,是如何進一步規范的?

省安監局: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授權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批復。但同時又規定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為落實493號令,我省政府制定了相應規章。本《條例》將規章的相關內容上升到地方法規。

一是對事故調查作出了選擇和明確,即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政府授權安監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同時,規定了兩種提級調查的情形(第五十八條)。

二是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作出了相應規定(第六十條)。

三是對有關單位落實批復進行了規定。要求有關部門、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于報告批復后3個月內,將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書面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告(第六十一條)。

上述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一是本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將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主體僅限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一家,體現了國家立法突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的立法精神,我省將事故調查權授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一家,符合國家立法精神;二是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川等省市通過地方立法均采取了安監部門組織調查的工作模式;三是我省實際工作中一直采取了這種工作方式。

問:《條例》對違法行為的懲處是否加大了力度?

省安監局:是。《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加強與《安全生產法》的銜接。對于應予處罰的所有違法行為,凡是《安全生產法》有規定的,《條例》原則上不再規定或做出細化規定。《安全生產法》無規定的,《條例》都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五條至六十八條)。同時,為了加大對違規違章行為的打擊力度,根據我省安全生產執法現狀,我們設立了簡易處罰的條款(第七十二條)。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我們將失信懲戒制度予以細化,明確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違法行為信息庫,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告并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投資、國土、證券、金融等部門(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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