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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巴中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12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第三條 發改、人社、規劃、住建、國土、交通、民政、公安、農發、水務、統計、房管、電力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參與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依照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安置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業人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分配、使用,調整承包土地,協調落實拆遷戶房屋拆除、過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時交付土地,協調處理建設過程中的用地問題,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統建拆遷安置房由區住建部門為實施主體,并會同區級相關部門按程序統一組織、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業主管理。
第五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制度、補償補助安置公示和結果公布制度。
第六條 征地范圍以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征地紅線為準。
第七條 集體土地征收主體為區人民政府,安置補償實施主體為區國土部門,實施拆遷主體為被征收地鄉(鎮)人民政府。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以市政府審批的恩陽區城市規劃為準。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登記時以土地利用現狀為準。
二、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條 實物清點登記程序:
(一)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
(二)建設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級部門開展實物清點工作。
(三)由權利人申報登記,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審核,各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登記上報。
(四)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編制征收土地及實物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報區政府批準。
(五)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發布《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
(六)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會同鄉鎮、相關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群眾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舉行聽證。
(七)建設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與被征收單位或個人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
(八)兌付征收費用,落實補償安置。
(九)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發布交地通知,被征收單位或個人交付土地。
三、登記的范圍、內容和要求
第十條 登記范圍和內容:項目建設劃定區域內的土地及地上的各類青苗、林(果)木、塘庫、桿管線、道路、溝渠、墳墓、水井及其他附屬物設施名稱、類型、規格、數量等,房屋等建(構)筑物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結構、建修時間、使用情況。
征地紅線外的土地及附屬物一律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總面積以實際勘測面積為依據計算(以組為單位)。登記耕地面積以征地拆遷小組現場逐塊勘丈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耕地登記
(一)下列情形登記為耕地:
1.常年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2.園地、微水池、囤水田等;
3.其它應登記為耕地的土地。
(二)下列情形不得登記為耕地:
1.田埂、道路、溝渠等;
2.退耕還林的土地;
3.荒蕪兩年以上的土地;
4.其它不應登記為耕地的土地。
第十三條 房屋登記
(一)下列情形應予登記:
1.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2.經批準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未辦理產權的房屋;
3.未經批準占地建設,但經相關部門處罰并繳清相應費用的房屋;
4.當地居民繼承祖輩遺留的房屋,無產權“兩證”的房屋;
5.當地居民因住房困難,登記前(一年含一年以上)經基層組織同意并收取相關費用后建修的房屋;
6.新農村風貌建設規劃范圍內的房屋;
7.其它應當予以登記的內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1.發布預征地公告之日起違反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及臨時設施;
2.在建(構)筑物上或依附于建(構)筑物違法搭建的彩鋼棚、雨棚或商品房;
3.占用公共通道違法搭建的建(構)筑物;
4.在院壩、天井中搭建的建(構)筑物;
5.根據影像資料,證實屬未經批準擅自修建的建構筑物;
6.僅與當地村(居)或農戶簽定租地協議,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所租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構)筑物;
7.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8.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規定拆除原有宅基地用房的;
9.其它不予登記的內容。
(三)登記的房屋及建(構)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上蓋;
2.具有維護物;
3.結構牢固,屬永久性建筑;
4.前后墻平均層高2.2米以上(含2.2米)。
(四)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方式:
1.具有以下情形的全部計算建筑面積:
(1)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單層房屋(含豬牛圈舍);
(2)按規劃設計的全封閉陽臺、通廊、挑樓,白水柱以內。
2.下列情形減半計算建筑面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有柱三面無墻體、未封閉的走廊、屋檐,白水柱以外至滴水其面積按減半計算;
(2)未封閉的陽臺;
(3)無頂蓋的室外樓梯;
(4)磚木磚纖結構及土墻房中的樓層最高處低于2.2米但最低處高于1.2米的建筑(含豬牛圈舍)。
(五)房屋面積按照提供的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進行登記。
因正當理由確實無法提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未記載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國土、規劃等部門按國家規范要求勘丈后認定的面積登記。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合法住房的,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實行合并計算。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戶房屋具有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具備經營性用房性質的房屋(臨街一樓門市),其補償標準按同類結構住房補償標準執行,勘丈登記時按主體建筑面積的1.5倍計算。
第十五條 林木登記
(一)成片林(單塊面積在0.5畝以上)面積登記方式:成片用材林木按實有面積登記,薪炭林和灌木林按實有面積的0.5倍登記,防護林按實有面積的2倍登記,特殊用材林按實有面積的3倍登記。
(二)單塊面積在0.5畝以下的,按零星用材林逐根登記。
(三)苗圃按實有面積登記,并確定苗圃種類(用材林或經濟林等)。
(四)零星林木實行單株登記,并明確單株胸徑尺寸。
(五)合理密植的果樹、木本藥材實行單株登記,并明確單株果樹、木本藥材的老化、盛產、初產、幼苗等規格。
(六)合理密植木本花卉按單株登記,并明確花卉的樹徑、冠高、冠幅、枝數等規格;草本花卉單株按每窩登記,成片的按面積登記(單位為?)。
(七)不合理密植的果樹(僅限公告發布前種植的),掛果樹按實有株數登記,幼樹苗一律按面積登記。
(八)竹類按種類依據重量登記。
(九)發布預征地公告之日起違反規定搶栽、搶種的林木、花卉、果樹等作物不予登記。
第十六條 附屬設施登記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登記:
1.房屋內外裝飾;
2.與房屋相連的前、后、左、右堡坎(含石、磚);
3.院壩(石、磚、三合土、土院壩);
4.圍墻(磚、石圍墻)、大門;
5.室內特殊裝修;
6.室內外地下水管或明溝、暗溝、糞池;
7.其他應登記的不可移動房屋附屬設施。
(二)下列情形不予登記:
1.可移動的附屬設施;
2.室內電線;
3.其它不予登記的情形。
四、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總面積,以地政地籍事務中心勘測面積為依據計算(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有耕地總面積,以區統計、農發部門核定的統計年報數為準。
第十八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業人口數,以巴中市公安局恩陽分局調查確認的數據為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產值標準按《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統一年產值的通知》(巴府函〔2010〕8號)執行,恩陽區各鄉鎮統一年產值為1720元/畝。
第十九條 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面積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每畝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二十條 征收農村宅基地的土地補償,按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非耕地標準計算,并將征收宅基地的補償費用全額支付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法律依據原則上分配給原宅基地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木(含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及臨時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屬于退耕還林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退耕還林被征地戶主、面積、實施年度后,按規劃設計進行置換。置換原則在本戶、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若本戶、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無法置換,可在本村(居)、本鄉(鎮)置換。被置換的新增農戶享受原退耕還林優惠政策,原退耕還林農戶已領取的補助款(含種苗款)應由業主單位向被置換的新增農戶補齊。原退耕還林農戶不再享受退耕還林優惠政策。退耕還林地的征地補償按耕地補償標準減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 房屋殘值及青苗林木的處置。城市規劃區外,由原所有者自行處置;城市規劃區內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凡已安置、補償的房屋、林木以及其它附屬物一律屬于國有資產,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處置。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拆遷資質的專業隊伍對建(構)筑物實施統一拆除,青苗林木實施統一清除和砍伐。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征收后,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5〕92號)規定,結合具體安置方式進行分配和使用。
土地補償費,由實施征地補償安置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其兌付部分不得低于80%(含80%)。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員社會保障,不得挪作他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從其所得的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安置被征地農民所需的個人繳費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征收取得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第二十五條 拆遷范圍一經核實,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立即停止受理戶口遷入,并嚴格控制分戶,軍人退伍和新出生、婚遷等正常情況外,不得借拆遷之機增加安置人口和分戶安置。安置人口數的確定。以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征收耕地面積除以征前人均耕地面積(指農業人口平均耕地面積),確定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安置人口數量。
第二十六條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員和方式,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級相關部門和村(居)委會組織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全體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具體可選擇下列方式進行安置:
(一)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調整承包土地,實行農業生產安置。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實施,經被征地村(居)民小組村(居)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土地,被征地農戶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實行農業生產安置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享,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生產、生活補助和社會保障。
(二)征地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不能調整承包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承包土地可供調整、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征收或土地承包經營者不同意調整的),實行農轉非貨幣安置自謀職業。農轉非的人數按本方案第二十五條計算。農轉非人員實名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陽分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組織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組全體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征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必須在所在地派出所入戶,就近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
實行貨幣安置后的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由區人社局牽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和省、市相關規定辦理。
從事個體經營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規定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征收土地內的墳墓,按《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由墳主自行遷移至公墓,不得新占耕地。無主墳墓一律不予補償。超過通告遷移期限的作無主墳墓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土地全部征收或被拆遷戶以貨幣安置后全家脫離土地的,以家庭為單位按人口一次性給予生產工具補償。農業生產安置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補償和拆遷。附屬設施參照《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領取征收土地各項費用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巴府發〔2013〕1號)的,其全額補償費用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五、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 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城鎮規劃區外,按照農村新型社區的規定,進行統規自建,建房費用自行承擔,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區級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做好新型社區選址規劃、用地手續完善和房屋質量、安全監管等工作。
城鎮規劃區內,實行集中統建還房安置,具體辦法見本實施方案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用房(臨街一樓門市)按房屋主體結構依據《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外被拆遷戶新建房屋實行聚居集中、分散安置。被拆遷戶屬農業住戶新建房屋的,原則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使用土地,具體由區規劃局、住建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定點規劃,由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被拆遷戶新建房屋占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項目實施主體依據相關村組被征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予以補償。新建房屋占地由集體經濟組織安排、調整的,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使用;新建房屋占地由被拆遷戶自行協商解決的,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全額劃轉給被拆遷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由被拆遷戶自行協商解決。
規劃區內的被拆遷戶安置房屋納入統建還房后,不再享受還房占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戶房屋按原房屋結構給予補償。新建房屋按照相關建筑規范執行。
違法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若積極支持拆遷工作,在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發出拆遷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自覺拆除的,可參照《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中簡易結構項目類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戶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在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時,由發證機關收回并注銷。城市規劃區內被拆遷戶水、電、氣、加密電視等戶頭在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時,一并交予所在地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實施小組,申請報停。城市規劃區外被拆遷戶房屋水、電、氣、加密電視等按原用戶登記容量計算并據實補償,新房建成后由業主自行負責辦理。
因被拆遷戶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存在它項權利或其它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經濟、法律責任概由被拆遷戶自行承擔。
城市規劃區內實行統拆統建的安置還房的產權“兩證”、水、電、氣、電視加密等戶頭在還房交付使用后統一辦理,其稅費按相關規定各自承擔。
登記前,有產權糾紛和其他不可確定產權人的房屋,由征地實施單位批準后統一登記,待確定后予以認定,并做好證據保全手續。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對房屋拆遷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確保拆遷補償費全部用于建房,保證被拆遷戶的基本住居條件。
第三十七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被拆遷戶新建房屋實行集中安置。以統建還房方式進行安置的,被拆遷戶以現享受生產資料分配的常住人口為基數,按人均建筑面積30m2提供基本住房,被拆遷戶人均30 m2基本住房面積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同等拆遷面積費用補償;原被拆遷舊房建筑面積超出人均30 m2低于人均90 m2部分按《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規定標準給予補償。人均住房超過90 m2以外的建筑面積,一律不予補償,若按期搬遷拆除的,參照簡易結構補償標準給予拆卸人工材料費用補助。
城市規劃區內安置還房人均少于30 m2的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建設綜合成本價格(即財政評審后結算價格)給予被安置戶現金補助;若人均30 m2安置后仍不夠居住的,可按人均15 m2優購政府提供的統建(購)房,其價格按財政評審的建(購)房綜合成本價執行;人均優購部分每少購買1 m2,按500元/ m2給予現金補助;人均安置還房與優購面積總和不得超過45 m2,超出部分按政府指導價格購買。
規劃部門在規劃集中安置點時,要合理規劃經營性用房,根據自愿的原則,由被拆遷集體經濟組織按建設成本統一購置、統一管理、統一分配收益。購置標準按被拆遷戶人均不得超過5平方米面積購買,其價格按照安置房建設綜合成本價格(即財政評審后結算價格)執行。超購面積按市場價格計算。規劃安置房范圍內無法配套經營性用房的,不予補償也不另行安排。
城市規劃區外的被拆遷房屋按現狀登記、補償。
第三十八條 房屋拆遷搬家費按《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規定標準執行。
城鎮規劃區外確定為統規自建的,房屋拆遷臨時過渡期限為10個月。安置房由被拆遷戶自行安排時間建設,超臨時過渡期,概由被拆遷戶自行承擔。
城鎮規劃區內屬統拆統建的,房屋拆遷臨時過渡期限為12個月。過渡費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超出臨時過渡期實行分段計算:超期半年,不足一年的,其過渡費在首次支付標準上增加0.5倍;超出一年的,其過渡費在首次支付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倍;超出兩年或以上均按2倍計算。
第三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還房安置對象:屬所在村(居)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房屋因當次征地而拆遷的;村(居)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特困無房戶。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具有兩處或兩處以上房屋宅基地的家庭,只享受一處安置。城市規劃區內不享受安置還房的:寄居、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的人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在征地拆遷范圍內購買村民的房屋;不在本次拆遷范圍內的房屋;違規違法交易土地所建房屋。
第四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征地拆遷涉及家畜、家禽及農具的處理。耕牛、豬等家畜、家禽以及常規農具和農用機械由被遷戶自行處置;對農用機械按《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規定標準給予補償。房屋拆遷后新租房源無條件養殖家畜、家禽,由此給被遷戶增大生活成本的,一次性按人均15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城市規劃區外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征收的,征地拆遷涉及家畜、家禽及農具的,按城市規劃區內的方式補償;未全部征收的,不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涉及棺木存放、墳墓搬遷。遷墳地點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定點,只將現有家庭人口中最長一輩的上一代的墳墓統一遷入規劃點,其余墳墓一律就地深埋。補償標準按《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執行。被遷戶家中有棺木的,采取在遷墳點附近搭建板房編號后集中存放,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搬運,并安排專人看管。
城市規劃區外涉及棺木存放、墳墓搬遷的,由業主自行處置。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征收的,參照城市規劃區內相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對有合法居住房屋但人均居住面積不足30 m2的村(居)民按人平30 m2的標準補足不足部分;無房戶按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家庭成員數補足安置房面積。
第四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被拆遷戶中的特殊人口安置還房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已到法定結婚年齡尚未結婚的,自簽定補償協議至政府統一還房期止,依據法律規定程序登記結婚的,新進人員可享受安置還房政策。
(二)已結婚懷孕的:自簽定補償協議至政府統一還房期止,其監護人能夠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該新生兒享受還房安置政策。
(三)本人為非農戶,但常住在本村且原系本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有住房、有承包土地;并履行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各項公共義務的,享受與本村居民同等的還房安置政策。
(四)寄住、寄讀、寄養在本村的空掛戶不享受還房安置政策。
(五)在本村有兩處以上住房的,只享受一處房屋安置政策。
(六)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征地拆遷范圍購買的或違法搭建的房屋,不享受還房安置政策。
(七)因重病、殘疾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房特困戶,享受還房安置政策。
(八)大學生及軍人的安置:畢業或退伍后,在城市內未取得屬于自己的住房或未納入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工作職位和擁有固定職業前,由其現戶籍所在地的房管及就業部門出具無房產及無固定職業就業證明,其本人參與了1998年 “二輪” 土地承包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拆遷時,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可將其視為原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享受本村村民的還房安置待遇。如果在其現戶籍所在地已有住房,或已納入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和擁有固定職業,不能享受還房安置政策,本次拆遷中需拆遷的住房按照拆遷補償標準實行貨幣安置。
第四十五條 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安置人口數等,以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嚴格執行公示、公布制度。公示、公布期限為7天(含雙休日、節假日)。
六、工程建設臨時用地
第四十六條 建設施工過程中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由施工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被占地戶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協議,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按照《巴中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巴國土資發〔2009〕84號)規定的程序完善臨時用地手續,嚴禁先占后批。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七條 臨時用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巴府發〔2013〕1號)、《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恩府發〔2013〕2號)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由施工單位根據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個人。
第四十八條 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參照恩陽區各鄉鎮統一年產值1720元/畝執行。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臨時占用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用地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恢復土地生產條件。占用耕地的,要按《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向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耕地復墾;占用林地的,施工單位應按《森林法》規定標準向林業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占用退耕還林地的,施工單位應向已退耕農戶支付種苗款并向林業部門繳納異地恢復費。
七、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與支付
第五十條 征地拆遷資金實行專戶儲存。由區財政局開設征地拆遷資金專戶,用于歸集和核算征地拆遷資金,確保?顚S。征地拆遷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區財政局按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監督、指導業主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專賬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核算必須做到按宗地、分項目準確核算。
第五十一條 對應支付給個人的青苗、林木等其他附屬設施補償費實行“銀行打卡,直接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其中:恩陽城區規劃區內的,由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將征地補償資金發放花名冊送國土恩陽分局審核后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核實后將補償資金打卡到拆遷戶;規劃區外的由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將征地補償資金發放花名冊送國土恩陽分局審核后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核實后將拆遷安置補償資金劃撥給各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由各鄉(鎮)人民政府通過“一卡通”直接支付給村(居民)個人。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其補償費不低于80%部分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使用時由被征收村(組)申請、鄉(鎮)簽署意見、國土恩陽分局審核。區財政局核實后將補償資金劃撥給恩陽區人社局社保專戶,由區人社局代為交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剩余部分使用時由被征收村(組)申請、鄉(鎮)簽署意見、國土恩陽分局審核。區財政局核實后將補償資金劃撥給各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劃撥給集體經濟組織賬戶。
八、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村(居)組干部在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侵占、挪用、截留拆遷補償款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拆遷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拆遷補償安置,不得發生違規分戶、虛報人數、克扣補償、超標補償等行為,否則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拆遷人不得涂改、偽造有關證明文件,不得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拆遷補償款。如有發生,一經查實,全額退回多領的拆遷補償款,并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附則
第五十七條 恩陽轄區內從事非農業建設征收土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可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方案由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方案有效期為三年。
第六十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恩區籌組發〔2013〕17號文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