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東莞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
拆遷補償標準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集體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征地拆遷補償是指市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實施征地拆遷,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依照有關規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設規劃或者年度建設項目計劃的交通、能源、管線工程、環保、水利、軍事、教育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屬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集體土地征收、地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適用本規定。
國家或省對大型公路、鐵路、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體土地的拆遷補償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鎮街拆遷補償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拆遷補償的具體工作。
市拆遷辦公室承辦本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城管綜合執法、城市管理、農業、林業、建設、財政、勞動、社保、民政、信訪、物價、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保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根據我市各鎮街和園區經濟發展水平,以鎮街和園區為單位將集體土地劃分為兩類片區:第一類片區范圍包括莞城、東城、南城、萬江、松山湖、長安、虎門、厚街、石龍、寮步、常平;第二類片區范圍為第一類片區以外的其他鎮和園區。
- 土地、青苗補償標準及安置補助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七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的面積以經批準的征地紅線確定范圍為準,地類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確認為準,青苗補償按預公告征地時實際種植情況計算。
第八條 征收第一類片區內的農用地按綜合平均價每畝8.5萬元補償(只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收第二類片區內的農用地按綜合平均價每畝6.5萬元補償(只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前款分類標準執行。
第九條 征收已批集體建設用地按相應土地用途補償。其中宅基地的補償標準為:第一類片區2000元/ m2,第二類片區1400元/m2;商業用地的補償標準為:第一類片區3000元/m2,第二類片區2000元/m2;工業用地的補償標準為:第一類片區450元/m2,第二類片區384元/m2。其他土地按照相應土地用途的評估地價計算補償費。
第十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一)荔枝、龍眼樹補償標準(連片種植的按面積量算補償):
1、平均樹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畝補償3.5萬元;
2、平均樹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畝補償3萬元;
3、平均樹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畝補償2.5萬元;
4、平均樹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畝補償0.5萬元。
(二)其他雜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樹、柚樹、柑橘、柿子、黃皮等)補償標準:
1、平均樹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畝2萬元;
2、平均樹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畝1.5萬元;
3、平均樹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畝0.5萬元。
對于零星青苗的補償,由鎮街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10%不可預見費中包干。
(三)香蕉:每畝0.5萬元。對于零星青苗,由鎮街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10%不可預見費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畝 0.2萬元。
(五)青菜、稻谷等農作物:每畝0.2萬元。
(六)魚塘青苗遷移費:每畝0.25萬元。
(七)花木場遷移費:每畝1.2萬元。
第十一條 下列青苗不予補償。
(一)政府征地預公告下達之日后栽種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雜木。
第十二條 對被征收土地的農(居)民的安置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員,必須是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籍的常住人口。
- 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對被拆遷房屋,應按照被拆遷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權屬文件確定的用途和面積補償。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合法建(構)筑物的,主要采用貨幣補償方式補償。
第十五條 已建房屋用地的補償標準,應當納入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其補償方式和標準參照本規定第九條。
第十六條 住宅及綜合樓(不含建筑占地)主體的補償標準為:第一類片區1500元/ m2,第二類片區1200元/ m2。
第十七條 首層商業鋪面主體補償標準為:第一類片區4500元/ m2,第二類片區3600元/ m2。
第十八條 框架廠房補償價格為800元/ m2,磚混廠房補償價格為600元/ m2,高級鋼架結構補償價格為400元/ m2,附屬及簡易建筑補償價格為200元/ m2,并根據廠房已使用的年限進行折舊。
第十九條 住宅及商業鋪面裝修補償價格為500元/ m2,廠房裝修補償價格為300元/ m2,附屬及簡易建筑不作裝修補償。
第二十條 管線遷改方案由建設單位審定,管線遷改由鎮街負責實施,但管線權屬為省級以上單位的,可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拆遷,鎮街協助。遷移費由專業咨詢公司審核,經市(或鎮)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征用單位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一條 拆遷私人房屋按每戶2萬元給予搬遷補助費(含臨時安置費等);拆遷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實際損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6個月,稅務部門核實的稅后平均利潤(每月)80%給予不超過六個月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除本規定以上的補償項目外,征地拆遷不可預見費按照包干費用總額(扣除按評估補償價賠償部分)的10%提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6月30日。本規定實施前已經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或已達成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的,應當按原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