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頒發《關于市區國有土地上企業房屋征收補償和其他有關問題處理的意見》(鹽政發〔2015〕40號),從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文件內容主要包括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價值補償、設備設施補償、職工安置補助、契稅減免和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補助、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等補償、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一次性補助標準的調整等。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市區范圍內被征收企業的數量越來越多,企業征收政策性搬遷所得稅以及因征收導致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補償等問題成為制約企業征收的瓶頸和障礙。隨著城市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和廣大被征收人對住房品質要求的日益提高,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提供的安置房源已經不能滿足其安置需求。為了破解這些征收難題,統一市區范圍內企業征收補償標準,順利推進房屋征收工作,在借鑒參考了外地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企業征收工作實際,多次組織召開座談會,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國有土地上企業房屋征收補償和其他有關問題處理的意見》(下簡稱《意見》)。
《意見》限定了改變使用性質房屋價值補償的范圍。《意見》對參照營業性用房評估補償的房屋類型進行了限定,僅限于從事商品零售、娛樂服務、餐飲服務和旅館服務等經營性行為的房屋。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持續營業1年以上的,對其直接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該房屋作為營業性用房市場評估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評估。計算方法仍為:滿一年的,給予10%的補償,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個百分點的補償,滿15年及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80%的補償。最低補償金額為原用途房屋補償金額的110%。
《意見》增加了企業設備設施補償項目。《意見》從切實保障被征收企業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增加了對被征收企業不可移動的或者搬遷后確實無法繼續使用的機器設備、設施補償。同時,考慮到市區評估機構專業評估人員的構成現狀,以及機器設備、設施的多樣性、復雜性,明確經委托專業人員確認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以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評估方法評估。
《意見》新增了職工安置補助。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因企業搬遷而導致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為了使這一項補償具有可操作性,規范補償行為,《意見》規定,由人社部門對企業提供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社保繳納證明、工資支付憑據等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補助的職工人數、工資年限和工資標準。憑人社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計算職工安置補助費用。
《意見》明確了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補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在搬遷過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搬遷所得稅,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業的負擔,也給房屋征收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借鑒外地的做法,結合市區征收企業征收實際,經測算,最終確定由征收補償資金支付主體從項目征收補償資金中參照其繳納所得稅35%的標準另行予以獎勵性補助。
《意見》提高了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補助標準。《意見》將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調整提高為每平方米600元。目前市區商品房供應充足且房價趨于平穩,已能滿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從已經實施的征收項目看,相當一部分被征收人選擇了貨幣補償方式。因此,提高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補助標準,有助于引導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到市場上自主選購普通商品房,滿足被征收群眾多元化的住房消費需求,也能有效地緩解政府在安置房建設和管理方面的壓力。
此外,為了做好前后政策的銜接,《意見》明確從頒布之日起實施,施行前已經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仍按原有的規定辦理。防止在同一個征收項目中可能出現兩種不同的補償標準,從而引發矛盾。